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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09
【法规编号】 43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私立高级中学组织规程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高级中学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私立高级中学置校长一人,依据法令综理校务,执行董事会之决议,并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
  
  第 3 条
  
  私立高级中学设教务处、学生事务处、总务处、图书馆、辅导工作委员会、人事室、会计室、综合高级中学或附设职业类科者得另设实习辅导处,依本法第六条附设国民中 (小) 学者得另设国民中 (小) 学部。其各组之设置,规定如下:
  
  一教务处:设教学、注册、设备三组;未满二十四班得增设一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一组至三组,其组别以试务、实习、就业辅导、实验研究为原则,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设特教组。
  
  二学生事务处:设训育、生活辅导二组;未满二十四班得增设一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一组至三组,其组别以体育卫生、社团活动、体育运动、卫生保健为原则。
  
  三总务处:设文书、庶务、出纳三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设一组至三组,以营缮、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为原则。
  
  四图书馆:未满二十四班不分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设一组至三组,其组别以技术服务、读者服务、资讯媒体为原则。
  
  五辅导工作委员会:未满二十四班不分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设一组至二组,其组别以辅导、资料为原则。
  
  六实习辅导处:得设一组至三组。其组别以实习、就业辅导、建教合作为原则。
  
  七国民中 (小) 学部:得设一组至四组,其组别以教学、注册、学生事务、学生辅导为原则。
  
  各校得视实际需要设置其他教学、行政单位。
  
  第 4 条
  
  前条各处室之职掌如下:
  
  一教务处:掌理各学科课程编排、招生与注册事务、教学实施、学籍管理、成绩考查、教学设备、试务、教学研究、特殊教育、拟订教学进度等事项。
  
  二学生事务处:掌理训育实施、生活辅导、体育卫生保健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庶务、出纳、经费运用、财产管理、校舍营缮、工友管理、交通运输及安全维护等事项。
  
  四图书馆:掌理图书、报章、杂志及视听资料等之编目、登记、统计事项及技术服务、读者服务、资讯媒体利用等事项。
  
  五辅导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校内各有关单位、教师及社区资源,拟订学校年度辅导工作计划,以推动发展性辅导、介入性辅导及矫正性辅导工作。
  
  六实习辅导处:掌理学生实习、技能检定、学生就业辅导、建教合作、产学合作等事项。
  
  七国民中 (小) 学部:掌理附设国民中 (小) 学之教务、学生事务及学生辅导等事项。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项。
  
  九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等事项。
  
  第 5 条
  
  私立高级中学置教师,其员额设置规定如下:
  
  一每班置教师二人,每满四班,增置教师一人;综合高级中学每满二班,增置教师一人。附设特殊班者,其教师员额依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办理。附设职业类科或国民中 (小) 学者,其每班教师员额比照职业学校或国民中 (小) 学之规定办理。专任辅导教师每满十五班置一人,未达十五班而余数达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附设有实用技能班者,其纳编之班级每班置教师一人。
  
  二每班置导师一人,由编制内专任教师兼任。
  
  三各校于学生事务处置军训主任教官、军训教官、护理教师,掌管军护事宜。其编制员额,依教育部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军训教官员额设置基准表及护理教师员额设置基准表办理。
  
  四兼任各处主任之教师员额,每校依其实际兼任人数增置二人至四人,其他职务由教师兼任者,不另增置员额。
  
  五兼行政职务人员:
  
  (一) 秘书一人,襄助校长办理综核文稿及校长交办事项,就编制内专任教师中聘兼之。
  
  (二) 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实习辅导处及图书馆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除图书馆主任得遴选具有专业知能人员担任及总务处所属各组组长得专任外,其余人员均就编制内专任教师中聘兼之。
  
  (三) 附设有职业类科二科以上者,每一职业类科置科主任一人,其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就编制内专任教师中聘兼之。综合高级中学各职业学程分置学程召集人一人。
  
  (四) 附设国民中 (小) 学部,得各置部主任一人,其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就各该编制内专任教师聘兼之。
  
  (五) 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主任辅导教师一人,由专任辅导教师兼任。其所属各组,各置组长一人,由专任辅导教师兼任。
  
  第 6 条
  
  私立高级中学得置主任、组长、干事、组员、助理员、佐理员、管理员、书记、医师、营养师、护理师或护士、技士、技佐。其员额设置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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