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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教育部为普及全民自然生态教育,提升社会保育观念,充实国民生活内涵,特设立国海洋生物博物馆 (以下简称本馆) 。 第 2 条 本馆掌理事项如下: 一营运管理、科学研究、馆务规划、建教合作、推广教育、学术及馆际交流、资讯管理、图书期刊企划与执行等事项。 二海洋生物之取得、鉴定、补充、育种、繁衍、养殖、驯养、鱼病管理与治疗、水质检验分析、水族维生系统操作管理保养及海洋生物与生 态研究等事项。 三电机、机械、管路设备、液态氧、维生系统、营缮工程及建筑物公共安全维护之规划与执行等事项。 四海洋生物展示主题与特别展示节目之规划、设计、研究、说明、展示构件机具之保养、控制、操作、维护及生物标本搜集、制作、典藏、 管理等事项。 五海洋生物科学教育之规划出版、设计、推广、行销、各级学校与社会教育辅导及海洋相关出版品之编纂、发行等事项。 第 3 条 本馆设企划研究、生物驯养、工务机电、展示、科学教育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馆设秘书室,掌理公共服务、庶务、出纳、财产保管、法制、研考、文书、机要、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一人,襄理馆务,必要时得比照研究员资格聘任。 第 6 条 本馆置组主任、室主任、秘书、技正、专员、管理师、兽医师、技士、组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本馆企划研究组组主任、生物驯养组组主任、展示组组主任、科学教育组组主任,必要时得比照副研究员以上资格聘任。 第 8 条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 本馆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1 条 第五条 、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2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附表 ┌──────────────────────────────┐ │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馆长│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 ││││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办理。必要时得比│ ││││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 ├────┼───┼───┼─────────────────┤ │副 馆 长│简任│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 ││││二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办理。必要时得由│ ││││研究员兼任。│ ├────┼───┼───┼─────────────────┤ │主任│荐任至│六│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 ││简任││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 ││││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办理。其中四人必│ ││││要时得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兼任。│ ├────┼───┼───┼─────────────────┤ │研究员或││二五│依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教师之规定│ │副研究员│││聘任。│ ├────┼───┼───┼─────────────────┤ │助理研究││二八│依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有关教师之规定│ │员或研究│││聘任。│ │助理││││ ├────┼───┼───┼─────────────────┤ │秘书│荐任│一││ ├────┼───┼───┼─────────────────┤ │技正│荐任│四││ ├────┼───┼───┼─────────────────┤ │专员│荐任│三││ ├────┼───┼───┼─────────────────┤ │管 理 师│荐任│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