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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2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观光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观光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 3 条
  
  本局设企划、业务、技术、国际、国民旅游五组,分掌各项业务。
  
  第 4 条
  
  本局企划组职掌如左:
  
  一各项观光计划之研拟、执行之管考事项及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工作之推动。
  
  二年度施政计划之厘订、整理、编纂、检讨改进及报告事项。
  
  三观光事业法规之审订、整理、编纂事项。
  
  四观光市场之调查分析及研究事项。
  
  五观光旅客资料之搜集、统计、分析、编纂及资料出版事项。
  
  六本局资讯硬体建置、系统开发、资通安全、网际网路更新及维护事项。
  
  七观光书刊及资讯之搜集、订购、编译、出版、交换、典藏事项。
  
  八其他有关观光产业之企划事项。
  
  第 5 条
  
  本局业务组职掌如左:
  
  一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之管理辅导事项。
  
  二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导游人员及领队人员证照之核发事项。
  
  三国际观光旅馆及一般观光旅馆之建筑与设备标准之审核事项。
  
  四观光从业人员培育、甄选、训练事项。
  
  五观光从业人员训练丛书之编印事项。
  
  六观光旅馆业、旅行业聘雇外国专门性、技术性工作人员之审核事项。
  
  七观光旅馆业、旅行业资料之调查搜集及分析事项。
  
  八观光法人团体之辅导及推动事项。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 6 条
  
  本局技术组职掌如左: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及规划事项。
  
  二观光地区名胜古迹协调维护事项。
  
  三风景特定区设立之评鉴、审核及观光地区之指定事项。
  
  四风景特定区之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之督导事项。
  
  五观光地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之辅导及公共设施兴建之配合事项。
  
  六地方风景区公共设施兴建之配合事项。
  
  七国家级风景特定区奖励民间投资之协调推动事项。
  
  八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之划定与专业导览人员之资格及管理办法拟订事项。
  
  九稀有野生物资源调查及保育之协调事项。
  
  一○其他有关观光产业技术事项。
  
  第 7 条
  
  本局国际组职掌如左:
  
  一国际观光组织、会议及展览之参加与联系事项。
  
  二国际会议及展览之推广及协调事项。
  
  三国际观光机构人士、旅游记者作家及旅游业者之邀访接待事项。
  
  四本局驻外机构及业务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国际观光宣传推广之策划执行事项。
  
  六民间团体或营利事业办理国际观光宣传及推广事务之辅导联系事项。
  
  七国际观光宣传推广资料之设计及印制与分发事项。
  
  八其他国际观光相关事项。
  
  第 8 条
  
  本局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文书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事项。
  
  四办公房舍之布置、清洁、安全及节约能源等管理事项。
  
  五工友、司机、技工管理事项。
  
  六财产之登记、增置、经管、养护、减损等管理事项。
  
  七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收付、移转、存管及帐表之登记、编制等出纳管理事项。
  
  八员工住宅辅购、文康设备等管理事项。
  
  九本局业务会报资料准备、记录等相关事项。
  
  一○办理本局事务管理工作之检核事项。
  
  一一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一二其他不属于各组、室职掌事项。
  
  第 9 条
  
  本局人事室职掌如左:
  
  一组织编制及加强职位功能事项。
  
  二人事规章之研拟事项。
  
  三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事项。
  
  四职员勤惰管理及考核统计事项。
  
  五职员考绩、奖惩、保险、退休、资遣及抚恤事项。
  
  六员工待遇福利事项。
  
  七职员训练进修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事项。
  
  九员工品德及对国家忠诚之查核事项。
  
  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本局会计室职掌如左:
  
  一岁入岁出概算、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决算之编制事项。
  
  四经费之审核、收支凭证之编制及保管事项。
  
  五现金票据及财物检查事项。
  
  六采购案之监办事项。
  
  七工作计划之执行与经费配合考核事项。
  
  八公务统计编报事项。
  
  九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1 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计划之指示及决定。
  
  二各项法规重要原则之指示及决定。
  
  三各组、室业务之监督指挥及考核。
  
  四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
  
  五各级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核定拟议。
  
  六施政及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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