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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9-1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高级电信工程人员及电信工程人员资格取得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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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条
  
  电信事业应自行审核及遴用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并由其负责及监督电信设备之施工、维护及运用。
  
  从事电信终端设备连接第一类电信事业电信机线设备之业者,应自行审核及遴用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之电信工程人员,并由其负责施工或监督电信终端设备连接第一类电信事业电信机线设备之供装接续事宜。
  
  业者应于遴用高级电信工程人员或电信工程人员之日起六十日内,依附件一或附件三之格式造具简历表报请电信总局备查。异动时亦同。
  
  高级电信工程人员或电信工程人员资格审查暨遴用简历表、电信工程人员资格审查及遴用简历表、高级电信工程人员及电信工程人员资格审查及报备作业流程图如附件 (电信事业部分如附件一、二,非电信事业部分如附件三、四) 。
  
  第 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业者不得遴用其为高级电信工程人员或电信工程人员:
  
  一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三原以考试及格资格取得高级电信工程人员或电信工程人员资格,经依考试法规定撤销考试及格资格者。
  
  四送交电信总局备查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或电信工程人员遴用简历表中所列之资格条件,经电信总局审查不符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者。
  
  第 8 条
  
  已取得交通部核发之高级电信工程人员、电信工程人员资格证者,其资格续予认定。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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