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商品房或者建造自用房屋,可以申请房屋产权。 第四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入托入学。 第四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取得各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确认的,可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同类机动车辆。 第四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引荐者的奖励办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其投资的企业安排亲属就业,并照顾办理户粮关系的人数,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其照顾办理户粮关系的人数,可以在原规定名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名。 第四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获得南京市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在本市的投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