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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30
【法规编号】 43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台湾省各农田水利会九十二年度事业预算编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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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捐、车辆牌照及附征各项税捐:应按实编列。车辆保险费:应核实编列。
  (4) 其他财产维护费:
  ①冷气机电费与维护费,除电费应列入事务费外,维护费每台每年一、三○○元内核实编列,大型、箱型者应核实编列;冷媒补充每台每年以五○○元内核实编列。
  ②其他各项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四) 固定资产折旧:按行政院颁行“财物标准分类”各财产名称最低使用年限以“直线法”编列。
  (五) 财务调度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五水利小组业务费:
  (一) 小组办公费:各会应视本身之财力每小组每月以不超过三、五○○元为原则编列。
  (二) 小组业务竞赛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三) 小组灌溉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四) 小组会议及训练费:每小组每年以不超过三、五○○元为原则,另酌编班长讲习费,每班每年一、五○○元。
  (五) 小组长选举费:每小组一二、○○○元范围内编列,本年度不编列。
  (六) 小组其他费用:每小组每年以不超过二、○○○元范围内编列。
  六业务研究费:
  除配合政府或有关机关之专案计划外,其他确因业务需要,能提出具体研究项目及计划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并经核准者始得编列。
  七议事费用:
  (一) 交通费:会务委员之交通费,每人每月以一五、○○○元编列。
  (二) 膳宿杂费:会务委员膳宿杂费,每日每人二、一五○元,定期会按每年二次,每次以三至五日编列,临时会按每年二次,每次以二日编列。
  (三) 会议杂费、餐费:会务委员会定期会或临时会所需杂费,以每日每人二○○元编列;便餐费以每次每人八○○元编列。
  (四) 资料印刷等费用:以每年每人六、○○○元编列。
  (五) 出国考察经费:每人以六○、○○○元编列,每届得编列二次。
  (六) 会务委员邮电费用:每人每月最高以五、○○○元编列。
  八总务管理费用:
  (一) 用人费:
  1 员工薪资:依政府规定之各项待遇支给标准,按编制员额及职级编列。另应比照政府调整待遇之比例编列预备金。
  2 驻卫警薪津:比照警察人员支给标准编列。
  3 奖金:包括考绩奖金、年终工作奖金及不休假加班费 (含休假补助费) 三种,考绩奖金,最高按员工薪资一个半月之月支数额编列;年终工作奖金,按员工薪资一个半月之月支数额编列,不休假加班费 (含休假补助费) ,按员工应休假日数及因公不能休假日数,折合日薪编列。
  4 退休金:
  (1) 应按届龄或自愿退休 (职) 人员,实际需要核实编列,另应比照公务员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退抚基金公提部分,核实编列。
  (2) 退休人员优惠存款利息补贴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二) 福利金:
  1 生育婚丧补助费:按政府规定标准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子女教育补助费,按政府规定标准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3 员工保险费:包括劳保费及健保费两种,按政府规定应缴费额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4 退休 (职) 人员慰问金:应按政府规定标准核实编列。
  5 提拨互助金:应以编制员工人数及职员眷属、技工、工友之眷属以五口为限,每口每月按八○元编列。
  6 退休抚恤金:应支给员工之抚恤金,依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三) 事务费:
  1 凡事务性之支出,均应纳入事务费预算科目内,不得以其他费用科目列编,其内容包括文具印刷、邮电、房地租金、旅运费、误餐及值班费等,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一般办公所需费用 (旅运费、房地租金、误餐及值班费、特别费、水电费等五项除外) ,一律应按编制职员数,每月九○○元编列。
  3 加班费:超时加班费,应斟酌财力情况,及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4 值班费:应按每人每日员二五○元,工二○○元编列。
  5 旅运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其标准:灌溉区域外,每日每人以一、九○○元编列,灌溉区域内,每日每人以二五○元编列。
  6 特别费:特别费包括特别办公费,补助办公费及公共关系费三种,有关业务需要招待外宾之经费,应列入公共关系费。其编列不
  得超过下列标准:
  (1) 甲等会:每月特别办公费三○、○○○元,补助办公费一○、○○○元,公共关系费三八、○○○元,合计七八、○○○元。
  (2) 乙等会:每月特别办公费三○、○○○元,补助办公费九、○○○元,公共关系费三三、○○○元,合计七二、○○○元。
  (3) 丙等会:每月特别办公费三○、○○○元,补助办公费八、○○○元,公共关系费二八、○○○元,合计六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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