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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30
【法规编号】 43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台湾省各农田水利会九十二年度事业预算编列标准

[接上页]
(四) 训练及进修费:
  1 员工训练费
  (1) 应依照训练计划及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因公派员出国,应按报准之因公出国计划核实编列。
  (3) 其他应按实际需要核实编列。
  2 员工联谊活动费
  应按现有员工数,每人每年以六、○○○元编列 (含自强活动、庆生费、登山健行及各项竞赛等) 。
  (五) 政风工作费:应依照规定核实编列。
  (六) 资讯业务费: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七) 会长及会务委员选举费:以每位会员最高一○○元为原则编列。并为五级科目“51302-07”,本年度不编列。
  (八) 其他总务费用:
  1 编印费:因业务需要之大批印刷如业务简报等,应核实编列。
  2 其他如预决算书、统计要览等,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九) 工作站费用:
  1 工作站办公费:每站每月以三、○○○元为最高基数,再按每站实有正式员工,每人每月最高加三○○元编列。 (例如甲站实有正式员工五人,每月应列基数三、○○○元,加一、五○○元,得编列四、五○○元) ,办公费包括电话费,不负担电话费者,应自行降低编列标准,余类推。并应视各会财力编列。
  2 工作站值班费:每站以一人值班为限,每人每日员以二五○元,工以二○○元编列。
  3 工作站外勤人员月额旅费:应按每人每月职员最高不得超过一、六六○元,技工、工友最高不得超过一、三六○元编列,惟在其工作站辖区内不得再报支旅费。
  九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凡约定在年度应付之工程借款利息,应核实编列。
  一○其他事业支出: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贰事业外支出
  一利息支出:凡因业务需要而非兴办工程之长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应核实编列。
  二整理支出:凡盘存及出售资产发生之亏绌,前期收入之退还,漏查应付款之补付,报准减免注销会费及其他整理支出,应核实编列。
  三协助支出:应先查明事实,并考虑水利会之财力,除与水利事业有特别关连必须协助者外,不得编列。惟若情形特殊者,得专案报请主管机关核办。
  四非常损失支出:
  (一) 凡灾害之抢修、复旧,应在年度内编列灾害抢修、复旧及灾害损失经费,其最低数额不得低于当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百分之一。
  (二) 以前年度举债支应灾害抢修、复旧经费,本年度应摊销之支出,应核实编列。
  (三) 意外事故损失准备,除酌提“国家赔偿法”之理赔支出外,其余有关之灾害经费应暂停编列提拨。
  五杂项支出
  (一) 事业宣传费:为宣导水利政令、会务成果及加强服务会员,并扩大与会员间之联系工作,应按业务需要酌编宣传经费。
  (二) 林、渔事业支出、风景区支出:应按业务需要核实编列。
  (三) 联合会会费:按联合会规定应缴费额编列,惟不得以联合建设基金之利息收入坐抵。
  (四) 各会拟编会史经费:应拟妥工作计划,报准后分年编列预算支应,其经费以调查费、稿费、编审费及印刷费为限。惟已完成者,应停止编列。
  (五) 其他杂项支出:应按业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核实编列。
  3
  丙资本收入
  一固定负债之增加:
  长期借款:因兴建工程或专案计划需要举债办理者,应考虑偿债能力,并应报准后始得举借。编列时,应依据举债计划,注明偿债财源、偿债机关、偿还年限及利率等。
  二公债之增加:
  捐赠公积:各项水利工程之补助款,应依照政府或有关机关核定之补助额编列 (注明核准文号) 。
  三拨用财源:凡总收入无法支应总支出时,应依下列顺序拨补。
  (一) 以前年度结余款 (累积余绌) 。
  (二) 财产处分专款 (收入公积) 。
  (三) 备抵折旧 (与事业支出所提列之折旧对列抵销) 。
  动用以前年度结余款及财产处分专款时,应事先详列原因及用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编列。
  4
  丁资本支出
  一固定资产之增加:
  (一) 土地: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二) 水利工程:凡灌溉、排水及其他水利设施之更新或改善,除按政府之补助款编列外,自筹款办理部份,应衡量实际需要与财力负担编列。
  (三) 房屋建筑及设备:兴建办公厅及宿舍,应先报准,始得编列。
  (四) 机械设备: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五) 运输设备:公务车辆除特殊情形经报主管机关核准外,不得增购或汰换。
  (六) 其他设备:应按实际需要编列。
  二固定负债之减少:
  长期借款之偿还:各项借款,凡约定在年度内偿还者,应核实编列,并注明偿还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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