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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配给,指国军及其军勤人员之实物配给;所称配售,指对国军及其军勤人员以外之一般国民及特定人员,民生必需品之有价配售。 第 3 条 配给、配售地区如下: 一配给:由国防部依权责订颁。 二配售:包括台、闽地区。 第 4 条 配给、配售对象如下: 一配给:国军及其军勤人员。 二配售:一般国民及驻华外交人员、商务代表、外侨及其眷属。 第 5 条 民生必需品配给、配售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配给:国军及其军勤人员依国防部规定标准配给。 二配售: (一) 项目包括食米 (以糙米为主) 、食油、食用盐、炊爨用燃料 (以液化石油气为主) 及其他经指定之民生必需品。 (二) 配售标准如附表 (一) 。 前项炊爨用燃料,各用户每月以申请一次为限,对使用天然气用户,于天然气中断时,比照办理之。其他各项民生必需品之配给、配售项量,得依状况由物资经济动员分类计划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公告增减之。 第 6 条 中央机关办理配给、配售之权责区分如下: 一经济部:负责民生必需品配给、配售之综合策划、准备及督导事项。 二国防部:负责国军及其军勤人员实物配给之策划与督导实施。 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米配给、配售之策划、准备及督导事宜。 四其他各部、会、处、署、局:负责协助办理民生必需品配给、配售有关事宜。 第 7 条 地方机关办理配给、配售之权责区分如下: 一直辖市政府:负责全市民生必需品配售之规划与督导实施,并与相关物资供应机关协调配合准备;其配售之执行,得参照县 (市) 政府规定办理。 二县 (市) 政府:负责全县 (市) 民生必需品配售之规划及实施,其所属单位职掌区分如下: (一) 动员准备业务会报:综合协调、督导民生必需品配售之准备及实施。 (二) 建设局或由各县 (市) 政府指定之承办单位: 1 综合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民生必需品配售作业准备及督导实施。 2 配售物资需求申请、洽运、分配及储存之督导实施;其年度配售物资需求数量及金额估算表格式如附表 (二) 。 3 督导协调辖区各配售站之编成、开设与代办商店之核定及配售凭证 (纪录表) 、计价凭单之印发;其格式如附表 (三) 、 (四)。 (三) 警察局:负责配售站秩序之维护与违法案件之查处。 (四) 民政局:提供受配人口数资料;其受配人数预估表格式如附表 (五) 。 (五) 乡、镇、市、区公所: 1 负责配售执行小组、配售站、村里工作站之编组与开设及代办商店之协调选定及督导实施。 2 配售凭证 (纪录表) 之分发。 3 有关配售物资申请、接收、分配及督导管理。 第 8 条 配给、配售物资供应机关 (构) 之权责区分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米之准备及供应。 二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协调食油之准备及供应。 三台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食用盐之准备及供应。 四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液化石油气之准备及供应。 五经济部能源委员会:负责督导经营液化石油气生产、输入业务者,安全存量之准备及配售之供应。 第 9 条 配给之编组及职掌由国防部依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 10 条 配售之编组及职掌如下: 一中央由主管机关协调有关部、会及省、市政府编组民生必需品配给、配售指导委员会,负责配售作业之督导及执行;其编组体系如附表 (六) 。 二直辖市政府及县 (市) 政府:编组民生必需品配售执行委员会,督导所属乡、镇、市、区公所执行配售作业;其编组职掌如附表 (七) 。 三乡、镇、市、区公所: (一) 编组民生必需品配售执行小组;其编组职掌如附表 (八) 。 (二) 并依户口分布状况及配售作业能量设置各类民生必需品配售站,执行配售作业;其编组职掌如附表 (九) 。 第 11 条 各配售站名称及作业方式如下: 一食米、食用盐配售站:由乡、镇、市、区公所开设,并协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各区粮食管理处及台盐公司各地区营业处,执行配售作业。 二食油配售站:由乡、镇、市、区公所开设,并协调台糖公司各地区营业单位供应食油,执行配售作业。 三液化石油气配售站:由乡、镇、市、区公所协调市、县 (市) 液化气体燃料商业同业公会协助执行配售作业。 四乡、镇、市、区公所得视需要,指定村、里开设工作站,协助配售作业。 依前项规定所开设之配售站或工作站,其数量之多寡,由乡、镇、市、区公所协调辖区内各相关物资供应机关 (构) 依需要决定之,并于平时完成准备;其民生必需品短缺时期配给、配售体系如附表 (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