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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兽医师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兽医师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第四条规定请领兽医师或兽医佐证书,应检具下列书件及证书费,送中央主管机关核办:
  
  一兽医师或兽医佐证书申请书一份。
  
  二兽医师、兽医佐考试或检覈及格之证书正本。
  
  三最近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张,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
  
  前项第二款之文件,应于验毕后发还。
  
  第 3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置兽医师及兽医佐证书登记簿,记载下列事项:
  
  一证书字号及发证年月日。
  
  二兽医师或兽医佐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及通讯地址。
  
  三兽医师、兽医佐之考试或检覈及格资料。
  
  四换发或补发兽医师或兽医佐证明书之事由及年月日。
  
  五撤销兽医师或兽医佐证书之事由及年月日。
  
  第 4 条
  
  依本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请领兽医执业执照,应检具下列书件及执照费,向报业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核办:
  
  一兽医师执业执照申请书一份。
  
  二兽医师证书正本及影本各一份;证书正本验阅后发还。
  
  三最近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张,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
  
  四参加执业所在地兽医师公会会员证明文件。
  
  五拟执业机构之证明文件;同时申请设立兽医诊疗机构者,免附。
  
  兽医佐请领执业执照,准用前项规定。但应另附兽医佐执业资格认定之文件。
  
  核发执业执照时,应于兽医师或兽医佐证书正本背面加注“已核发执业执照,○○县 (市) ○年○月○日”戳记 (长三公分宽二公分) 。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已执行兽医师或兽医佐业务者,应自本细则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内申办执业执照。
  
  第 5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置执业执照登记簿,记载下列事项:
  
  一执业执照字号及发照年月日。
  
  二战医师或兽医佐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
  
  三战医师或兽医佐证书字号。
  
  四执业机构名称及地址。
  
  五换发或补发执业执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销执业执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应登记事项。
  
  第 6 条
  
  本法第七条规定兽医师执业之机构为:
  
  一公立兽医诊疗机构。
  
  二私立兽医诊疗机构。
  
  三聘用专职兽医师或兽医佐之动物饲养场。
  
  四动物卫生检验研究机构。
  
  五动物检疫机关。
  
  六动物防疫机关。
  
  七动物用生物药品厂。
  
  八农会。
  
  九屠宰场。
  
  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
  
  第 7 条
  
  兽医师或兽医佐歇业、停业、复业或变更执业处所,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报请核备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同执业执照及有关文件,送由原发执业执照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歇业:注销其执业执照。
  
  二停业:于其执业执照注明停业日期后发还。
  
  三复业:于其执业执照注明复业日期后发还。
  
  四变更执业处所:办理变更登记。但迁移至不同行政区域执业者,缴销执业执照,并依本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重行请领执业执照。
  
  第 8 条
  
  (删除)
  
  第 9 条
  
  本法第十三条所称法定动物传染病,系指中央主管机关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告之动物传染病。
  
  第 10 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经历,于领有兽医佐证书者,系指其领有兽医佐证书后之经历;同项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协助执行兽医师业务,系指在专任兽医师指导之下从事兽医专业工作。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业经考试或检覈及格,并取得兽医佐登记证书者,于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其经历之认定,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 11 条
  
  兽医佐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执业资格认定,应填具申请书,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办。
  
  第 12 条
  
  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请领兽医诊疗机构开业执照,应检具下列书件及执照费,向开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核办:
  
  一开业执照申请书一份。
  
  二负责兽医师或兽医佐之执业执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验阅后发还;同时办理执业执照者,免附。
  
  三申请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
  
  第 13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置开业执照登记簿,记载下列事项:
  
  一开业执照字号及发照年月日。
  
  二负责兽医师或兽医佐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
  
  三兽医诊疗机构中兽医师或兽医佐姓名、证书及执业执照之字号。
  
  四兽医诊疗机构名称及地址。
  
  五公立兽医诊疗机构代表人之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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