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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6
【法规编号】 43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适用对象如下:
  
  一各机关 (构) 学校组织编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
  
  二各机关 (构) 学校除教师外依法聘任、雇用人员。
  
  三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
  
  第 3 条
  
  本法所称训练,指为因应业务需要,提升公务人员工作效能,由各机关 (构) 学校主动提供特定知识与技能之过程。
  
  本法所称进修,指为配合组织发展或促进个人自我发展,由各机关 (构)
  
  学校选送或由公务人员自行申请参加学术或其他机关 (构) 学校学习或研究,以增进学识及汲取经验之过程。
  
  第 4 条
  
  本法第二条第三项之各项训练定义如下:
  
  一专业训练:指为提升各机关 (构) 学校公务人员担任现职或晋升职务时所需专业知能,以利业务发展之训练,或为因应各机关 (构) 学校
  
  业务变动或组织调整,使现职人员具备适应新职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
  
  得新任工作专长,所施予之训练。
  
  二一般管理训练:指为强化各机关 (构) 学校公务人员一般领导管理、综合规划、管理协调及处理事务之能力为目的之训练。
  
  三进用初任公务人员训练:指对依公务人员任用有关法律规定进用或转任,初次至各机关 (构) 学校任职人员所施予之训练。
  
  第 5 条
  
  本法第三条所称协调会报办法,指协调会报之办理方式、时间、研讨主题、分工及程序等事项,由协调会报之各相关机关协商定之。
  
  第 6 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员训练,指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之初任委任、荐任或简任各官等主管职务之管理才能发展训练。
  
  第 7 条
  
  本法所称选送,指各机关 (构) 学校基于业务需要,主动推荐或指派公务人员参加与职务有关之训练或进修。
  
  本法所称自行申请,指公务人员主动向服务机关 (构) 学校申请参加与职务有关之训练或进修。
  
  第 8 条
  
  本法所称入学进修,指由各机关 (构) 学校选送或公务人员自行申请至国内外政府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攻读与业务有关之学位。
  
  本法所称选修学分,指由各机关 (构) 学校选送或公务人员自行申请至国内外政府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修习与业务有关之学科。
  
  本法所称专题研究,指由各机关 (构) 学校选送或公务人员自行申请至国内外机关或政府立案之机构、学校从事与业务有关之研究或实习。
  
  第 9 条
  
  本法所称公余进修,指公务人员利用非上班时间进修。
  
  本法所称部分办公时间进修,指公务人员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时间进修。
  
  本法所称全时进修,指公务人员利用全部之上班时间进修。
  
  第 10 条
  
  依本法选送或自行申请全时进修及部分办公时间参加国内外进修者,当年度选送及自行申请进修总人数以不超过各机关 (构) 学校编制内预算员额之十分之一为限。但人数不足一人时,以一人计。
  
  第 11 条
  
  依本法选送国内外全时进修者,应于进修期间给予公假。
  
  依本法选送或自行申请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经同意者,每人每周公假时数,最高以八小时为限。
  
  第 12 条
  
  依本法选送国内外全时进修期满,经各主管机关核准延长者,延长期间应予留职停薪。
  
  第 13 条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所称服务成绩优良,具有发展潜力者,指具备下列各款资格人员:
  
  一最近二年年终考绩 (成) 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未受刑事处罚、惩戒处分或平时考核记过以上惩处者。
  
  二在任职期间工作绩效优良,有具体事迹者。
  
  第 14 条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具有外语能力者,指出国进修人员,必须符合拟进修之学校、机构所定语文能力条件;未定有语文能力条件时,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会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定测验机构,并订定测验合格标准,经测验合格者。
  
  第 15 条
  
  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甄审委员会,指各机关 (构) 学校,为办理公务人员进修相关事项,应组织进修甄审委员会。其组成、开会方式等,比照公务人员升迁法所定之甄审委员会,必要时得合并之。
  
  第 16 条
  
  曾依本法选送国外进修人员,于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前段规定,返回原服务机关 (构) 学校继续服务期间,不得再选送出国进修。但基于业务需要,须再选送出国进修,期间在三个月以内,经各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7 条
  
  本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中央一级机关为总统府、国民大会、国家安全会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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