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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监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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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条
  
  监场人员监场时,应注意整肃仪容,不得迟到或在试场内进食、吸菸、打盹、阅读书报、批改作业、闲谈、使用行动电话或呼叫器、戴听耳机、擅离岗位、翻阅应考人已缴之试卷 (卡) ,或其他不严格执行监场情事。遇有违反,列入巡场纪录表记载,并定期停止遴聘。
  
  监场人员监场时有误发试卷 (卡) 、遗失试卷 (卡) 或试题、擅自更改试题文字或解释试题内容、偶发事件处理不当引发严重后果等重大过失,由办理试务机关通知其服务机关 (构)、学校给予适当惩处, 尔后并不再遴聘。
  
  监场人员执行监场任务,对防止或发现应考人之重大舞弊,有具体事实或对试场偶发事件处理得当,足以维护考试信誉,着有贡献者,由办理试务机关通知其服务机关 (构) 、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 17 条
  
  监场人员如遇有应考人或其亲友不当请讬等情事,应即告知办理试务机
  
  关调整所监试场。如未告知而经发现者,依典试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第 18 条
  
  监场人员于其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应考时,应回避有关试区或试场监场工作。
  
  第 19 条
  
  各种检覈笔试及检定考试,准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2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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