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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0
【法规编号】 43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指定公营事业设置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公营事业,指下列各目之事业:
  
  (一) 各级政府独资或合营者。
  
  (二) 政府与人民合资经营,且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
  
  (三) 政府与前二目公营事业或前二目公营事业投资于其他事业,其投资之资本合计超过该投资事业资本百分之五十者。
  
  二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废弃物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之人员。
  
  第 3 条
  
  主管机关于协商公营事业同意后,得指定公营事业设置之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 (以下简称公营事业清除处理设施) 接受主管机关、执行机关或其他事业之委讬清除处理事业废弃物。
  
  前项指定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公营事业清除处理设施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为之 (以下简称指定机关) ,指定机关为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者,其为指定时,应副知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其为指定时,应副知地方主管机关。
  
  第一项所指定之公营事业清除处理设施包括既设或新设。
  
  第 4 条
  
  经指定机关指定之公营事业清除处理设施,其从事业务范围及专业技术人员设置规定如下:
  
  一废弃物清除设施:
  
  (一) 从事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业务者,应置专任乙级以上清除技术员二人,其中甲级清除技术员至少一人。
  
  (二) 从事一般事业废弃物清除业务者,应置专任乙级以上清除技术员一人。
  
  二废弃物处理设施:
  
  (一) 从事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业务者,应置专任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二人,其中甲级处理技术员至少一人。
  
  (二) 从事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业务者,应置专任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一人。
  
  三废弃物清理设施:
  
  (一) 从事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清理业务者,应置专任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二人,其中甲级处理技术员至少一人。
  
  (二) 从事一般事业废弃物清理业务者,应置专任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一人。
  
  前项处理设施或清理设施从事有害事业废弃物之处理方式简易或单纯,并经指定机关核准者,处理技术员得减至甲级处理技术员一人。
  
  第一项第一款应置之清除技术员得以同级处理技术员代之。
  
  第 5 条
  
  公营事业取得指定机关核发之指定文件后,其受讬清除、处理废弃物,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前项指定文件之核发,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公营事业清除处理设施属新设者,应于依法令规定兴建竣工完成设置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指定机关审查后核发指定文件。
  
  二公营事业清除处理设施属既设者,应与指定机关进行协商后,由指定机关核发指定文件。
  
  第一项之指定文件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指定清除文件:
  
  (一) 指定公营事业名称。
  
  (二) 指定期限。
  
  (三) 清除机具及设置地点。
  
  (四) 废弃物种类及每月清除数量。
  
  (五) 其他相关事项。
  
  二指定处理文件:
  
  (一) 指定公营事业名称。
  
  (二) 指定期限。
  
  (三) 处理设施及设置地点。
  
  (四) 废弃物种类、处理方法及每月处理数量。
  
  (五) 其他相关事项。
  
  三指定清理文件:
  
  (一) 指定公营事业名称。
  
  (二) 指定期限。
  
  (三) 清除机具、处理设施及设置地点。
  
  (四) 废弃物种类、处理方法及每月清除、处理数量。
  
  (五) 其他相关事项。
  
  公营事业应依指定机关核发之指定文件内容办理,不得为指定文件内容以外之事项。
  
  公营事业每月实际清除、处理量总额得有指定文件指定该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数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许差值。
  
  第 6 条
  
  公营事业受讬从事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应与委讬人订定契约书,其委讬者为其他事业者并应于订定契约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检具该契约书副知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变更契约书内容或终止契约时,亦同。但受讬清除、处理、因天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产生之废弃物者,不在此限。
  
  前项契约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废弃物之种类、性质及数量。
  
  二清除或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场所。设置处理或清理设施者应含废弃物中间处理及最终处置之地点及数量。
  
  三处理方法之操作条件及处理后废弃物性质 (包括收集频率、收集点及分类标准) 。
  
  四指定期限。
  
  五公营事业或其清除处理设施因故无法继续受讬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对其尚未清除、处理完竣之废弃物处置。
  
  六对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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