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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邮政法

[接上页]

  第 38 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邮件或以其他方法窥视其内容者,处拘役或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
  
  第 39 条
  
  误收他人之邮件,故意不返还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第 4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其停止该等行为;未停止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以递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质文件为营业者。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递送与货物有关通知以外之邮件者。
  
  第 41 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 42 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 43 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规避、妨碍、拒绝检查或提供资料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 44 条
  
  第三十七条 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于依第二十六条规定负辅助载运邮件责任者之服务人员,适用之。
  
  第 45 条
  
  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负辅助载运邮件责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无正当事由拒绝载运邮件。
  
  二故意延误载运邮件。
  
  第 46 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主管机关得交由中华邮政公司人员协助执行之。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 47 条
  
  主管机关得委讬中华邮政公司,代表政府与外国或国际邮政组织谈判国际邮政事务及签署有关协定;其协定事项,并应依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 48 条
  
  邮件种类、定义、处理程序、交寄、资费之交付、载运、投递与查询补偿确定之程序、金额与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种类与其处分方法、受委讬递送邮件者之资格条件、委讬程序与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之规则,由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49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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