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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刑事器材之保养、维护、管理规划事项。 九检警联系事项。 一○其他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 13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迁调、奖惩、考绩之决定及核转事项。 三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本局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或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决定或事务处理事项。 第 14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指导本局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指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工作处理、督导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科、室、中心单位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任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迁调之拟议事项。 四各级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级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依照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九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推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18 条 副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9 条 分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小队长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警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秘书、组长、督察员、科员、组员、警务员、技士、巡官、技佐、警务佐、办事员、侦查员、警员、书记、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22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3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一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各科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管为当然委员,并得指定其他人员列席。 各队、分队得各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队、分队长召集各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第 24 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5 条 本局文书管理、财物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 26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