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02
【法规编号】 43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管文化艺术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准则

[接上页]

  前项经清算后剩余财产之归属,应依其捐助章程或遗嘱之规定,但不得归属任何自然人或营利团体。章程或遗嘱未规定者,其剩余财产应归属其主事务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
  
  第 26 条
  
  文化法人解散后,其财产之清算,由董事为之。但其捐助章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项规定,定其清算人时,法院得因本会、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选任清算人。
  
  第 27 条
  
  文化法人登记后,其许可设立事项如须变更者,应于三十日内报本会许可变更,并于许可后三十日内向该管法院为变更登记;于取得换发之法人登记证书后十日内,将该登记证书影本送本会及所在地税捐稽征机关备查。
  
  第 28 条
  
  本准则施行前由教育部移转本会主管之文教法人,与本准则规定不符者,应于本准则施行后办理补正。但法人名称及设立基金总额不在此限。
  
  前项补正期限由本会订之,逾期未补正者,本会得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但情形特殊无法如期办理,并报经本会核准延长者不在此限。
  
  第 29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