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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为统筹所属各机关之人事行政,设人事行政局 (以下简称本局) 。 本局有关考铨业务,并受考试院之监督。 第 2 条 本局设左列各处、室: 一企划处。 二人力处。 三考训处。 四给与处。 五地方人事行政处。 六资讯室。 七秘书室。 第 3 条 企划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人事行政业务之综合规划事项。 二关于综合性人事行政法制业务之研究建议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之设置、变更之拟议及人事人员之派免、迁调、考核、奖惩事项。 四关于各国人事行政资料之搜集、编译事项。 五其他有关企划事项。 第 4 条 人力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之公务人力规划及人才储备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编制及预算员额案件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行政机关简任以上人员及公营事业机构首长、董监事派免、迁调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任免、级俸、升迁之研究建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级机关考试用人计划及考试及格人员之分发事项。 六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员额编制、人员任免之研议事项。 第 5 条 考训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考绩、考成、考核、奖惩之研究建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训练及进修之协调、审议及执行规划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勋奖、荣典、褒扬、表扬、激励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惩处、停职、复职、免职之拟议及执行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服务、差勤之研究建议及办公时间之拟议执行事项。 六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考勤及训练之执行事项。 第 6 条 给与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事项。 二关于政务官退职酬劳金给与之拟议及发放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退休、抚恤之核转及研究建议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资遣案件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公务人员保险业务之研究建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员工给与之规划及拟议事项。 第 7 条 资讯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行政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人事资料之搜集、汇整及运用事项。 三关于本局资讯业务之规划、设计及办公室自动化之推动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 9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特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局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理局务。 第 10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七人,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二人,专门委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五人至七人,视察九人至十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三人,视察八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师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管理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助理员四人至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员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住宅辅建暨福利互助委员会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11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3 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