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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依本条例行之。 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交通事业人员,系指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任用之人员。 第 3 条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区分如下: 一年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于每年年终考核其当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职期间之成绩。 二另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于同一考成年度内,任职不满一年而连续任职已达六个月者办理之考成。 三专案考成:系指交通事业人员平时有重大功过时随时办理之考成。 交通事业人员任现职经叙定资位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成,不满一年者,在同一考成年度内调任不同资位职务时,得以年终叙定有案之资位职务并计调任前资位职务办理年终考成。但均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 具有交通事业人员任用资格之政务人员、教育人员、公务人员或其他公营事业人员转任交通事业人员,经叙定资位者,其转任当年未办理考核及未采计提叙薪级之年资,得比照前项经叙定之年资,合并计算参加年终考成。 另予考成,于年终办理之。但辞职、退休、资遣、死亡或留职停薪者,得随时办理之。 交通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任职已达六个月,转任非交通事业机关 (构) 者,如其转任前之年资,未经所转任机关 (构) 并计办理考绩、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转任前之机关 (构) 予以查明后,于年终办理另予考成。 第 4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均分工作绩效、品德操守及其他与业务有关之项目评分。各项评分标准,依交通事业人员考成表之规定。 前项考成表,由事业机关 (构) 视业务特性订定,报请交通部备查。 第 5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以一百分为满分,除采存分制者外,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数及奖惩,规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丁等:不满六十分。 二年终考成考列甲等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乙等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与一个半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丙等者,留原薪级。考列丁等者,免职。 三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乙等者,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考列丙等者,不予奖励。考列丁等者,免职。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甲等、丁等之条件,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及其施行细则之规定。 第 6 条 交通部所属邮政总局、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业机构人员之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采存分制规定办理。其年终考成总分数以一百分为满分,奖惩之规定如下: 一满七十分者,晋薪级一级,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超过七十分之分数并予以存记,累计七十分之分数再晋一级,无级可晋者,合并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者,留原薪级。 三不满六十分者,免职。 另予考成之奖惩,规定如下: 一满七十分者,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超过七十分之分数,每一分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奖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者,不予奖励。 三不满六十分者,免职。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条件,由交通部订定,并送铨叙部备查。不满六十分之条件,准用公务人员考绩法考列丁等条件之规定。 第 7 条 交通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已升资晋级者,年终考成不再晋级。但专案考成,不在此限。 考成年度内升任较高资位职务已叙较高薪级,其以前经叙定有案之较低资位职务合并计算办理较高资位职务之年终考成者,考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不再晋叙。但专案考成,不在此限。 第 8 条 交通事业人员除专案考成外,遇有足资鼓励之事迹或儆诫之行为时,应随时予以奖惩。平时考核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于年终考成时,并计成绩增减总分。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成应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 前项平时考核之奖惩标准表,由各事业机关 (构) 拟订,报交通部核定,并送铨叙部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