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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9 条 交通事业人员于考成年度内受记一大功以上奖励者,年终考成不得列丙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记一大过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第 10 条 专案考成于有重大功过时行之,其奖惩依下列规定: 一一次记二大功者,晋薪级一级,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叙至本资位最高级者或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法规规定不得再晋级者,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但在同一年度内再因一次记二大功办理专案考成者,不再晋薪级,改给与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一次记二大过者,免职。 专案考成不得与平时考核功过相抵。 第 11 条 本条例所称专案考成一次记二大功、二大过之标准,依下列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二大功: 对本事业之业务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经采行而获得重大成效者。 (一) 对主办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二) 遇有特殊危急事变,冒险抢救,保全本事业或公众重大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三) 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而处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严重损害者。 (四) 遇案情重大事件,不为利诱,不为势劫,而秉持立场,为政府或本事业增进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记二大过: (一) 图谋背叛国家,有确实证据者。 (二) 图谋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者。 (三) 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损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者。 (四) 执行职务不力,或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或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五) 遇有特殊危急事变,畏难规避或救护失时,致本事业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六) 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七) 对本事业之重大危害,疏于察觉防范,或因循瞻护、或隐匿不报或临时措置失当,因而贻误事机,致本事业遭受重大损害者。 (八) 胁迫、公然侮辱或诬告长官,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九) 挑拨离间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一○) 旷职继续达四日,或一年累积达十日者。 (一一) 依本条例规定一次记二大功或二大过之专案考成,应引据本条例条文,详述具体事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 12 条 事业总机关 (构) 首长之考成,由交通部核定后,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 13 条 年终考成及另予考成,应按资位编造清册,并应填具人数统计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者,应检附其考成表;专案考成,应填具专案考成清册及记大功 (过) 事实表。 前项考成清册,考成人数统计表及记大功 (过) 事实表,由交通部定之。 第 14 条 年终办理之考成结果,应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一次记二大功专案考成及非于年终办理之另予考成,自权责机关 (构) 核定之日起执行。但考成应予免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未确定前,应先行停职。 第 15 条 交通事业人员之考成,由各事业机关 (构) 考成委员会初核,并经机关 (构) 首长覆核后,报请交通部或授权之所属机关 (构) 核定。其任用案应送铨叙部者,并送铨叙部铨叙审定。但非于年终办理之另予考成或主管仅有一级,或因特殊情形报经上级机关 (构) 核准不设置考成委员会者,除考成免职应送上级机关 (构) 考成委员会考核外,得由该机关 (构) 主管迳行考核。 考成委员会对于考成案件,认为有疑义时,得调阅有关考核纪录及案卷,并得向有关人员查询。对于考成拟予免职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于处分前并应给予受处分人员陈述及申辩之机会。 第 16 条 考成结果,由办理考成之机关 (构) 以书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及专案考成一次记二大过免职者,应附记处分理由及不服考成决定者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 (构) 等相关规定。 第 17 条 考成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机关 (构) 人事主管为当然委员及第二项所规定之票选人员外,余由机关 (构) 首长就本机关 (构) 人员中派兼之,并指定一人为主席。 前项委员,每满三人,应有一人由本机关 (构) 人员票选产生之。 考成委员会委员之任期,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 18 条 考成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但年终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满六十分或专案考成,应经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决议。 前项决议,得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之。 第 19 条 办理考成人员对考成过程应严守秘密,并不得遗漏舛错,违反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 20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