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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或军事机关、团体,着有功绩、劳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应予奖励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非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或非军事机关、团体,尽力于军事,着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材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于军用者,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 2 条 奖励种类如左: 一陆海空军通用奖章。 二陆海空军褒状。 三军种奖章。 四优胜奖章。 五奖状。 六记功。 七奖金。 八嘉奖。 第 3 条 陆海空军通用奖章如左: 一陆海空军奖章。 二光华奖章。 三干城奖章。 四忠贞奖章。 五莒光奖章。 第 4 条 军种奖章如左: 一陆军: (一) 陆光奖章。 (二) 金瓯奖章。 (三) 虎贲奖章。 (四) 弼亮奖章。 (五) 景风奖章。 (六) 宝星奖章。 二海军: (一) 海光奖章。 (二) 海功奖章。 (三) 海勋奖章。 (四) 海绩奖章。 (五) 海风奖章。 (六) 陆战奖章。 三空军: (一) 星序奖章。 (二) 鹏举奖章。 (三) 云龙奖章。 (四) 飞虎奖章。 (五) 翔豹奖章。 (六) 雄鹫奖章。 (七) 彤弓奖章。 (八) 宣威奖章。 (九) 懋绩奖章。 (一○) 楷模奖章。 第 5 条 优胜奖章如左: 一绩学奖章。 二射击奖章。 三操舟奖章。 四飞行奖章。 五修护奖章。 六特技奖章。 第 6 条 记功分小功、大功两种,积三小功,相当于一大功,积满三大功时,得改给军种奖章。 第 7 条 奖金种类区分如左: 一个人奖金。 二团体奖金。 前项奖金数额标准,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发布之。 第 8 条 嘉奖以书面为之,积三次嘉奖相当于一小功。 第 9 条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有左列事迹之一者,得颁给陆海空军通用奖章,陆海空军褒状或军种奖章: 一奋勇作战,着有功绩者。 二从事军事特殊任务,着有成绩者。 三应付非常事变,切合机宜,着有功绩者。 四为达成任务或拯救他人,奋不顾身,因而负伤者。 五及时察觉叛乱,举发罪犯,消弭祸患,着有功绩者。 六陷敌后自拔来归,并着有战绩者。 七发明或改良新兵器或军用器材物品,经检验合格,对军事上确有贡献者。 八其他努力所任职务,成绩特优,足资模范者。 第 10 条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有左列事迹之一者,得颁给优胜奖章: 一研究发明,有助于军事作战或军事建设发展者。 二参加各种战斗技能竞赛,成绩经评定最优,并达到规定标准者。 三参加各种后勤技能竞赛,成绩经评定最优,并达到规定标准者。 四就读国内外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或士官获得国内外大学硕士学位者。 五着有有关国防军事著作,经审查优异者。 军事机关、团体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迹之一者,得颁给奖状。 第 11 条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或军事机关、团体有左列事迹之一,不合颁给奖章或褒状者,得颁给奖状、奖金、或核予记功嘉奖: 一达成所负任务,着有功绩或劳绩,足资矜式者。 二经评定为各种运动典范者。 三爱民助民,有具体优良表现,足资矜式者。 四校阅、检查、竞赛成绩特优者。 五服 (务) 役成绩特优者。 六在军事校班受训结业,成绩特优者。 七致力研究发展,成绩特优,经评定合格者。 八从事军事工程或军事业务,节省大量经费者。 第 12 条 非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或非军事机关、团体,有左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奖励: 一捐输经费、物资或土地供军用者,其数额或价值,个人在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团体在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者。 二战时探知敌人重要情报,能迅速报告,不失时机者。 三在战地协助国军作战或协办战地政务工作,功绩卓著者。 四捕获或协助捕获敌方间谍、叛乱犯,或破获其机关者。 五发明或改良新兵器或军用器材物品,对军事上确有贡献者。 六协助军品生产,成绩优异者。 七协助军事工程,出钱出力,促使工程顺利完成者。 八协助军事教育工作,或应聘担任军事学校课程讲授,成绩优异,能促进军事教育之进步者。 九自动参加军事灾难之营救,有具体事迹者。 一○其他尽力于有关军事工作,成绩优异者。 前项奖励,以颁给陆海空军通用奖章、褒状、军种奖章、奖状及奖金为限。 外国人具有第一项各款事迹者,得比照奖励之。 第 13 条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奖励权责及程序规定如左: 一上将由总统核定;中将以下依其隶属关系,由各级权责单位分别核定。 二陆海空军通用奖章及陆海空军褒状,由国防部核定;军种奖章及优胜奖章由各总司令部核定;奖状以下,得依其隶属关系,授权下级单位分别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