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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26
【法规编号】 43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终身学习法


  第 1 条
  
  为鼓励终身学习,推动终身教育,增进学习机会,提升国民素质,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终身学习:指个人在生命全程中所从事之各类学习活动。
  
  二终身学习机构:指提供学习活动之学校、机关、机构及团体。
  
  三正规教育:指由小学到大学具有层级架构之教育体制。
  
  四非正规教育:指在正规教育体制外,针对特定目的或对象而设计之有组织之教育活动。
  
  五社区大学:指在正规教育体制外,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自行或委讬办理,提供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活动之教育机构。
  
  六回流教育:指个人于学校毕业或肄业后,以全时或部分时间方式,再至学校继续进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闲生活交替进行之教育型态。
  
  七学习型组织:指组织支持成员之学习活动,采有效之措施,促进成员在组织目的达成下继续学习,使个人不断成长进步,同时组织之功能、结构及文化亦不断创新与成长,而导致成员与组织同步发展。
  
  八带薪学习制度:指机关或雇主给予员工固定公假,参与终身学习,提升员工工作及专业知能。
  
  第 4 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整体规划终身学习政策、计划及活动。
  
  各级主管机关应依前项规定,协调、统整并督导所辖或所属终身学习机构,办理终身学习活动,以提供有系统、多元化之学习机会。
  
  各级主管机关为确保弱势族群终身学习资源,并引导再投入社会服务机会,应优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及低收入户之终身学习机会及资源。
  
  第 5 条
  
  为促进居民终身学习,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民间非营利机构、组织及团体,并依该地区既有各类终身学习活动,研拟终身学习整体计划,送各主管机关之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 6 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设终身学习推展委员会,其任务如下:
  
  一审议终身学习之政策、计划及活动。
  
  二协调、指导终身学习机构推展终身学习活动。
  
  三提供终身学习整体发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关谘询事项。
  
  前项委员会之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就学者、专家及终身学习机构与政府机关之代表聘兼之;其中应包括第四条第三项弱势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第 7 条
  
  终身学习机构提供学习之内容,依其层级,应重视学前教育、国民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之衔接;依其性质,应加强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之统整。
  
  第 8 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学习活动中应培养学生终身学习之理念、态度、能力及方法,并建立其终身学习之习惯。
  
  第 9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为推展终身学习,提供国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养,培育现代社会公民,得依规定设置社区大学或委讬办理之;其设置、组织、师资、课程、招生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各级政府自定之。
  
  第 10 条
  
  各级政府应结合各级各类社会教育及文化机构,并利用民间非营利机构、组织及团体资源,建构学习网路体系,开拓国民终身学习机会。
  
  第 11 条
  
  各级主管机关为推展终身学习活动,建构学习社会,应辅导并奖励终身学习机构,发展学习型组织。
  
  第 12 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建立各级各类回流教育制度,提供学习机会,以满足国民终身学习需求。
  
  第 13 条
  
  各级政府得筹措经费或接受团体、个人捐赠,设立财团法人终身学习基金会,以协助推展终身学习活动。
  
  第 14 条
  
  终身学习机构应优先指定专业人员或由专人规划推展终身学习活动。
  
  主管机关应提供前项人员在职进修机会。
  
  第 15 条
  
  终身学习机构得视需要采用远距教学、网路教学或结合传播媒体进行教学,并辅以面授、书面辅导及其他适当之教学方式施教,以增进多元学习机会。
  
  为促使终身学习传播管道普及化,对于电视、广播、网际网路、平面等相关媒体积极参与终身学习节目或内容之制播、制作,或提供一定时数或排定时段,免费或低价提供播放各类终身学习节目者,政府应酌予经费补助或公开奖励;其补助或奖励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电子媒体应提供一定比例时段之频道,播放有关终身学习之节目;其有关节目认定、释出时数及时段等相关规定,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激励国民参与终身学习意愿,对非正规教育之学习活动,应建立学习成就认证制度,并作为入学采认或升迁考核之参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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