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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19
【法规编号】 43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各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


   1 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信长期及短期经营建设计划之拟议事项。
  
  二电信业务之经营、推展及督导、考核事项。
  
  三电信建设工程之策划、设计及执行事项。
  
  四电信器材之采购、储运、调度事项。
  
  五电信机线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六电子设备之研究、设计、技术支援及维护管理事项。
  
  七其他依法令办理事项。
  
  第 3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三处至九处及一库,分别掌理各区管理局所掌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印信典守、产业管理、公务车辆管理、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库事项。
  
  第 5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务。
  
  第 6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置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一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库主任一人,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三人至十五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至五十一人,帮工程司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管理师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师五十九人至八十三人,助理管理师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股长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八十七人,佐理员六十五人至四百七十一人,机务工作员二百一十人至一千四百一十八人,线路工作员二百二十五人至一千四百六十七人,报务工作员四十一人至二百四十五人,话务工作员一百五十九人至九百九十一人,营业工作员一百二十二人至七百三十八人。
  
  第 7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设人事处 (室) 及会计处 (室) ,各置处长 (主任) 一人,副处长 (副主任) 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岁计、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视地方行政区域及各地业务需要,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电信局。各等电信局之设置标准,由电信总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9 条
  
  特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主任工程司一人,科长六人至十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二人,帮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师二人至六人,副管理师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六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视察二人至四人,股长四十七人至五十九人,佐理员五十人至九十八人,机务工作员三百三十九人至四百五十九人,线路工作员三百五十人至四百六十八人,报务工作员五十九人至七十五人,话务工作员二百二十一人至三百零一人,营业工作员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二十三人。
  
  特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一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课长四人至六人,主任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管理师一人至三人,副管理师七人至十五人,助理管理师四人至八人,股长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佐理员二十四人至七十人,机务工作员一百四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一人,线路工作员一百四十六人至一百九十二人,报务工作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话务工作员九十四人至一百二十四人,营业工作员六十九人至九十三人。
  
  一等电信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二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课长二人或三人,佐理员十八人至三十二人,机务工作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线路工作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报务工作员四人至六人,话务工作员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营业工作员十三人至十七人。
  
  二等电信局设人事管理员及会计员各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2 条
  
  三等电信局置局长一人,佐理员二人至十人,机务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线路工作员十二人至十六人,报务工作员二人或三人,话务工作员八人至十人,营业工作员六人至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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