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 13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得设工程总队一队至四队,各置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师五人至九人,股长五人至九人,佐理员十四人至四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零五人至四百一十五人,线路工作员二百零七人至四百三十三人。 工程总队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办理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工程总队得视实际需要,设工程队二队至六队,各置队长一人;所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计划及进度定期聘、雇之。 第 14 条 各区电信管理局办事细则,由各电信管理局拟订,报请电信总局核定之。 第 15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