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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7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8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9 条 本会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间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及本会资讯系统之建立与维护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20 条 第十一条 及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21 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济部物价督导会报原以临时机关性质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于经济部物价督导会报归并本会后,参加考试院所举办之公开竞争考试;未通过考试者,得继续任原派相当官等职等之职务至离职为止。 第 22 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学者、专家为顾问,均为无给职;其遴聘办法另订之。 第 23 条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本会订定,报请行政院备查。 第 2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