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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职称尾数一人,合并计给) 。│ │├─────┼───┼──────────────────┤ ││书记│一│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改置。│ │├─────┼───┼──────────────────┤ │室│小计│ 一九 ││ ├─┼─────┼───┼──────────────────┤ ││会计处长│一││ │├─────┼───┼──────────────────┤ ││副处长│一││ │├─────┼───┼──────────────────┤ │会│课长│四││ │├─────┼───┼──────────────────┤ ││专员│三││ │计├─────┼───┼──────────────────┤ ││帐务检查员│五││ │├─────┼───┼──────────────────┤ │处│主任课员│八││ │├─────┼───┼──────────────────┤ ││课员│一五││ │├─────┼───┼──────────────────┤ ││办事员│五││ │├─────┼───┼──────────────────┤ ││书记│五│内二人俟现职雇员出缺后改置。│ │├─────┼───┼──────────────────┤ ││小计│四七││ ├─┼─────┼───┼──────────────────┤ ││主任│一││ │├─────┼───┼──────────────────┤ ││课长│三││ │政├─────┼───┼──────────────────┤ ││主任课员│二││ │风├─────┼───┼──────────────────┤ ││课员│三││ │室├─────┼───┼──────────────────┤ ││书记│二││ │├─────┼───┼──────────────────┤ ││小计│一一││ ├─┴─────┼───┼──────────────────┤ │合计│五○六││ ││(三一)││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内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会计、人事及政风单位各职称之职等,应分别适用“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5 条 本局及所属各机构人员之任用,除医护人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规定办理外,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但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之任用,除已取得交通事业人员资位或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所规定之资格,并合于会计、人事、政风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准予任用外,并依现行有关任用程序之规定办理。 第 16 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订定,报交通部备查。 第 17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