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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9
【法规编号】 433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公路局各区工程处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简称公路局) 暂行组织规程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路局各区工程处 (以下简称各工程处) 设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务课:设新工、品检、收费等三股,掌理有关工程业务事项。
  
  二养护课:工程养护事项。
  
  三用地课:工程用地事项。
  
  四机料课:机务及材料供应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室:劳工安全卫生事项。
  
  六总务室:文书、出纳、庶务、研考事项。
  
  第 3 条
  
  各工程处各置处长一人 (由正工程司兼任) ,承公路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副处长二人 (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襄理之。
  
  第 4 条
  
  各工程处置课长四人 (三人由各级工程司兼任,用地课长由高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人 (由高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总务室主任一人、股长三人 (二人由各级工程司兼任,收费股股长由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并置正工程司五十一人、副工程司七十人、专员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师 (由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劳工卫生管理师 (由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帮工程司、工务员、课员、助理工务员、材料管理员、材料员、稽查、办事员、报务员、书记、业务士、技术士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5 条
  
  各工程处为办理无线通讯,各设电台一座,每台置台长一人。
  
  第 6 条
  
  各工程处设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助理员、书记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各工程处设会计室,各置会计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办事员、书记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8 条
  
  各工程处设政风室,各置主任一人,并置课员、助理员、书记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各工程处为办理公路养护工程得视事实需要,报准设立工务段,每段各置段长一人 (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 (由佐级以上人员兼任) ;但养护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区及离岛之工段得加置副段长一人 (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其他职员均就各工程处员额匀用。各工务段为便利养护工程施工及指挥养护工作之需要,得设监工站,每站各置站长一人 (由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
  
  第 10 条
  
  各工程处为保养车辆机具,得报准设立保养场,各置场长一人 (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其他职员均就各工程处员额匀用。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另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办理。
  
  第 12 条
  
  各工程处为办理路面、桥涵隧道或施工繁复之工程,得设工务所,每所各置主任一人 (由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 (由佐级以上人员兼任) ;机械施工队,每队各置队长一人 (由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及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 (由佐级以上人员兼任) ;为办理踏勘测量,得设踏勘队及测量队,所需人员均就各工程处员额调用。
  
  第 13 条
  
  各工程处为修养辖区公路,得报准后设养路道班若干班,为抢修灾害工程,得报准后设飞班若干班,其人数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 14 条
  
  各工程处为办理征收收费公路 (桥梁) 工程受益费,得设临时收费管理站,其组织另定之。
  
  第 15 条
  
  各工程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工程处订定,报公路局备查。
  
  第 16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区工程处暂行编制表 │
  
  ├───────┬───┬──────────┤
  
  │职称│员额│备考│
  
  ├───────┼───┼──────────┤
  
  │处长│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副处长│ (二) │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
  
  │课长│ (四) │三人由各级工程司兼任│
  
  │││,用地课课长由高员级│
  
  │││以上人员兼任。│
  
  ├───────┼───┼──────────┤
  
  │总务室主任│一││
  
  ├───────┼───┼──────────┤
  
  │劳工安全卫生室│ (一) │由高员级以上人员兼任│
  
  │主任││。│
  
  ├───────┼───┼──────────┤
  
  │正工程司│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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