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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2
【法规编号】 43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水利处水利规划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经济部水利处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水利处水利规划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灌溉排水、灌溉试验、区域排水工程测量调查、规划、研究事项。
  
  二河川综合治理计划之测量、调查、规划、研究及海岸变迁、海岸水文气象调查事项。
  
  三水资源调查、系统分析、水资源开发计划之调查、规划、研究事项。
  
  四水工及数学模型试验、研究事项。
  
  五地质钻探、调查、岩石土壤力学、工程材料试验及地下研究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五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经济部水利处处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研究员、秘书、课长、副研究员、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助理研究员、工程员、课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 7 条
  
  本所所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所得依业务需要,以任务编组设规划队、试验站,并各置队长或主任;所需人员均由本所调兼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经济部水利处水利规划试验所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
  
  ├────┼─────────────┼──┼────────┤
  
  │所长│简任第十一职等│1 ││
  
  ├────┼─────────────┼──┼────────┤
  
  │副所长│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1 ││
  
  ├────┼─────────────┼──┼────────┤
  
  │秘书│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
  
  │组长││(5) │由研究员兼任。│
  
  ├────┼─────────────┼──┼────────┤
  
  │主任│荐任第八职等│1 │一行政室。│
  
  │││(1) │二试验站主任兼│
  
  ││││任。│
  
  ├────┼─────────────┼──┼────────┤
  
  │队长││(2) │规划队由正工程司│
  
  ││││兼任。│
  
  ├────┼─────────────┼──┼────────┤
  
  │研究员│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8 ││
  
  ├────┼─────────────┼──┼────────┤
  
  │正工程司│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5││
  
  ├────┼─────────────┼──┼────────┤
  
  │副研究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9 ││
  
  ├────┼─────────────┼──┼────────┤
  
  │副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23││
  
  ├────┼─────────────┼──┼────────┤
  
  │助理研究│荐任第七职等│10││
  
  │员││││
  
  ├────┼─────────────┼──┼────────┤
  
  │工程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40││
  
  ││至第七职等│││
  
  ├────┼─────────────┼──┼────────┤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3 ││
  
  ││至第七职等│││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1 ││
  
  ├────┼─────────────┼──┼────────┤
  
  │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1 ││
  
  ├─┬──┼─────────────┼──┼────────┤
  
  │人│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事├──┼─────────────┼──┼────────┤
  
  │室│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1 ││
  
  │││至第七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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