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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计│主任││││ │室├──┼─────────────┼──┼────────┤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2 ││ │││至第七职等│││ ├─┼──┼─────────────┼──┼────────┤ │政│主任│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1 ││ │风│││││ │室│││││ ├─┴──┴─────────────┼──┼────────┤ │合计│120 ││ ││(8) ││ ├──────────────────┴──┴────────┤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 12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经济部水利处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