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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1 条 退抚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公教人员保险制度之研究发展;保险业务财务之督导稽核;保险俸给暨要保案件之处理与其他相关事项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政务人员退抚制度之研究规划;政务人员退职及抚恤案件之审核;总统府、国民大会、国家安全会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法务部及经济部暨其所属机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案件之审核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公务人员退休制度之研究规划;国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北市政府及台湾省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台北市议会、台湾省谘议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案件之审核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公务人员抚恤制度之研究规划;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所属各委员会、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属机关与高雄市议会、金门县议会、连江县议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案件之审核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12 条 人事管理司分设四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人事管理人员任免、升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叙资、考绩、考成及考核之审核事项;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通讯、会报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二第二科掌理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公务人力调查评估、人才储备、人才通报系统服务、模范公务人员登记与表扬、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选拔与表扬、人事专业奖章核颁、搜集研析大陆地区人事法制资料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三第三科掌理公务人员专书阅读心得写作之评审及奖励、公务员人事资料之搜集、查证、登记、处理、统一管理与铨叙审定证明之核发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四第四科掌理公务人员各类勋章、奖章及聘用人员资料之登记、人事制度研究改进相关事项之筹办及本科业务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13 条 总务司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制及印信典守等事项。二第二科掌理档案之点收、立案、编目、保管、检调、清理、安全维护、其他档案管理作业及相关设施等事项。三第三科掌理经费出纳、薪俸发放及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等事项。四第四科掌理本部工程、财物及劳务等采购事项;工友管理、车辆管理、财产管理、物品管理、员工福利管理、办公厅舍管理及环境清洁管理等事项;各种集会场所之布置及招待事项;及其他各种有关庶务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政策小组会报、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部局会谈之议事、纪录;部长出席院会有关资料之整理;本部年度工作报告暨其他相关资料之研编、汇办;新闻发布、公共关系联系;舆情资料之搜集分析;本部行事纪要资料之汇整;图书保管及机要文件之处理等事项。二第二科掌理业务会报之议事、铨叙工作资料之搜集、陈情案件之统计分析;部史资料之搜集管理;外宾之接待;本部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划之汇编及分工列管;重要方案、法案与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院会决议及部、次长函件与指示事项之列管;各单位公文管制、文书稽催查询、工作简化及法案联系小组幕僚作业等事项。 第 15 条 资讯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掌理铨叙业务有关各种资讯作业系统之统筹规划、开发、维护及全国人事资讯作业等事项。二第二科掌理行政管理有关各种资讯作业系统之统筹规划、开发及维护;各项资讯软硬体设备之租购及资讯安全管理维护等事项。 第 16 条 人事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三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17 条 会计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四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18 条 统计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五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19 条 政风室掌理本部组织法第十六条所定有关事项。 第 20 条 本部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有关人事法规之审议,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常务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相当职务人员派兼之;工作人员若干人,由部长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