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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1 条 本部设诉愿审议委员会,办理诉愿案件,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相当职务人员,具有人事法制专长者派兼之;工作人员若干人,由部长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22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3 条 本部公文须送请部长决行。其经部长授权者,得依前条规定由被授权者代行。 第 24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本单位内部意见不同时,由本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解决之。 第 25 条 本部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6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研究委员、司长、室主任、副司长、简任秘书、简任视察及专门委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部务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 27 条 本部工作检讨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简任人员、荐任主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检讨会议办法另定之。 第 28 条 本部业务会报之会报事项及组成,由部订定之。 第 2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