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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铨叙部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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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 条
  
  本部设诉愿审议委员会,办理诉愿案件,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相当职务人员,具有人事法制专长者派兼之;工作人员若干人,由部长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 22 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3 条
  
  本部公文须送请部长决行。其经部长授权者,得依前条规定由被授权者代行。
  
  第 24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本单位内部意见不同时,由本单位主管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解决之。
  
  第 25 条
  
  本部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6 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研究委员、司长、室主任、副司长、简任秘书、简任视察及专门委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部务会议规则另定之。
  
  第 27 条
  
  本部工作检讨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简任人员、荐任主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工作检讨会议办法另定之。
  
  第 28 条
  
  本部业务会报之会报事项及组成,由部订定之。
  
  第 2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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