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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02
【法规编号】 43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政部役政署办事细则

[接上页]

  七关于会计报告、收支执行状况月报表与工作进度报告之编制及公告事项。
  
  八关于财产增减之审核及统制帐之登记事项。
  
  九关于经费流用与应付岁出款保留案件之汇编及申报事项。
  
  一○关于现金、票据、证券与其他财务收支及财物管理之查核事项。
  
  一一关于岁入、岁出半年结算与决算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一二关于公告金额以上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
  
  一三关于债权、债务及各种契约之会核登记事项。
  
  一四关于公务统计方案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一五关于专案调查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一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管理、编制统计分析事项。
  
  一七关于本署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工作之综合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之预防事项。
  
  八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关于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事项。
  
  一○关于本署政风组织及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3 条
  
  本章所列各组、室 (以下简称各单位) 依其职掌视实际情形分科办事。
  
  第 14 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本署政策之研拟、工作计划方案之核定事项。
  
  二关于本署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关于本署法令规章之研拟、修正、废止、解释之核定事项。
  
  四关于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关于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荐任非主管以下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但人事、主计、政风人员,不在此限。
  
  七关于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关于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九关于部、次长交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役政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5 条
  
  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役政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关于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关于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关于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六关于署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指导本署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役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关于各单位业务督导策进及法规研拟、修正之审核、协调事项。
  
  三关于各单位文稿之综核、督导事项。
  
  四关于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关于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组长、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组 (室) 有关业务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审核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代行裁决事项。
  
  六关于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专门委员、简任秘书及简任督察之权责如下:
  
  一关于工作计划及重要方针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关于重要方案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三关于役政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关于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五关于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 19 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科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之拟议、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科法令疑义、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本科业务之规划、执行、改进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考核事项。
  
  五关于本科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 20 条
  
  秘书、督察、编审、技正、专员、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处理公务,以及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 21 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23 条
  
  本署每年召开役政业务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24 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 25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署长核阅后分送之。
  
  第 26 条
  
  各单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暂为保留,于返署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 27 条
  
  本署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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