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关于会计报告、收支执行状况月报表与工作进度报告之编制及公告事项。 八关于财产增减之审核及统制帐之登记事项。 九关于经费流用与应付岁出款保留案件之汇编及申报事项。 一○关于现金、票据、证券与其他财务收支及财物管理之查核事项。 一一关于岁入、岁出半年结算与决算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一二关于公告金额以上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 一三关于债权、债务及各种契约之会核登记事项。 一四关于公务统计方案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一五关于专案调查之订定及实施事项。 一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管理、编制统计分析事项。 一七关于本署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工作之综合规划及研究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之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之预防事项。 八关于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九关于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事项。 一○关于本署政风组织及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3 条 本章所列各组、室 (以下简称各单位) 依其职掌视实际情形分科办事。 第 14 条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本署政策之研拟、工作计划方案之核定事项。 二关于本署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事项。 三关于本署法令规章之研拟、修正、废止、解释之核定事项。 四关于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关于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荐任非主管以下人员之依法任免、迁调、奖惩事项。但人事、主计、政风人员,不在此限。 七关于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关于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九关于部、次长交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役政政策之决定或重要事务之处理事项。 第 15 条 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役政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业务监督及指导事项。 三关于重要报告、公文稿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四关于各种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五关于襄助署长处理公务事项。 六关于署长交办事项。 第 16 条 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指导本署各单位业务,并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役政重大决策之建议事项。 二关于各单位业务督导策进及法规研拟、修正之审核、协调事项。 三关于各单位文稿之综核、督导事项。 四关于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五关于业务研究发展及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六关于机要工作之处理督导事项。 七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组长、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关于本组 (室) 有关业务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三关于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审核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五关于依照本署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之代行裁决事项。 六关于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署长、副署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专门委员、简任秘书及简任督察之权责如下: 一关于工作计划及重要方针之研拟、审议事项。 二关于重要方案之设计及审议事项。 三关于役政技术性及专门问题之研究、审议事项。 四关于襄助长官处理公务事项。 五关于业务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 19 条 科长依其职掌,处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科计划方案、工作报告之拟议、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科法令疑义、解释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本科业务之规划、执行、改进事项。 四关于所属人员之指导、监督、考核事项。 五关于本科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长官交办事项。 第 20 条 秘书、督察、编审、技正、专员、科员、技士、办事员、书记处理公务,以及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 21 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本署署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署长主持,副署长、主任秘书、各单位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23 条 本署每年召开役政业务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24 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 25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署长核阅后分送之。 第 26 条 各单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暂为保留,于返署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 27 条 本署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