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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挥管制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所设业务课、修护课、指挥管制第一课、指挥管制第二课、指挥管制第三课、指挥管制第四课、竹子山中继台、火炎山中继台、阿里山中继台、寿山中继台、四堵山中继台、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保防管理员,分别掌理本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业务课职掌如下: 一本所民防防情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民防防情督导考核之规划事项。 三防情特勤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四勤务督察、各项专案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五维护警风纪之规划、执行、考核及警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六激励员工士气活动之规划、执行事项。 七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执行事项。 八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九员工申诉案件之处理事项。 一○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执行事项。 一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受理、审核事项。 一二本所采购之监会办事项。 一三警察教育训练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一四员工心理谘商与辅导之规划、执行事项。 一五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与推展事项。 一六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一七警政法规之宣导、讲习、整理、编纂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行政、保安、交通、法规、刑事等业务事项。 第 5 条 修护课职掌如下: 一本所防情通讯设备之规划、修护、保养及器材补给事项。 二支援各市、县 (市) 警察局防情通讯设备之检修事项。 三本所专用无线电信证照之申请、换发事项。 四本所修护人员之技术训练事项。 五其他有关修护业务事项。 第 6 条 指挥管制课职掌如下: 一防空情报之搜集、运用与空袭警报及灯火管制命令之接受、发布事项。 二敌对或不明航空器、船舰、空降部队动态查报及与有关单位之联系事项。 三核射线中心作业、核防广播与灾害情况之查报及支援命令下达事项。 四空难、海难求助及申请支援之传报事项。 五民防防情督导考核之执行事项。 六防情特勤之防空情报传递事项。 七其他有关指挥管制业务事项。 第 7 条 中继台职掌如下: 一本所防情勤务之中继联络事项。 二中继台防情通讯设备之一、二级保养事项。 三中继台安全维护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其他有关中继台业务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本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本所工作报告、简报之汇编事项。 三本所所务会报及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事项。 四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本所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与缮校事项。 五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与本所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及检调清理事项。 六本所政绩交代之汇编及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七本所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八本所业务督考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及推展事项。 九上级指示或交办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之列管事项。 一○逾期处理公文之调卷分析与签报事项。 一一公文处理成绩之定期考核与奖惩事项。 一二公文稽催管制及各项报表之调制事项。 一三本所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一四本所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一五本所车辆购置、汰换、报废、保养检查、督导事项。 一六员工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一七本所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一八本所厅舍、眷舍之整建、土地业务与营缮工程督导、执行、管理事项。 一九本所驾驶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二○其他有关秘书工作、后勤业务、公共关系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分发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动态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之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管理、登记、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