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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8
【法规编号】 43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挥管制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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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工出入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约雇人员离职储金之审议、核办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保防管理员职掌如下:
  
  一本所机关保防工作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二社会治安调查之规划、指导、搜集及处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保防业务事项。
  
  第 12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本所分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及预备金之动支申请事项。
  
  三本所法令规章之制 (订) 定、修正、废止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六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七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八所属人员依法任免、升迁、奖惩之拟议 (核办) 事项。
  
  九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事项。
  
  一○其他有关本所重要事务或政策之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 13 条
  
  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参加重要会议及代表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督导策进事项。
  
  六各单位文稿、表报之综核审阅事项。
  
  七所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课、室、台主管及保防管理员之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及升迁之拟议事项。
  
  四依照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五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六所长、副所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课员、技士、技佐、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 16 条
  
  本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17 条
  
  本所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所长主持,以副所长及各课、室、台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所长并得指定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本所文书处理、财务处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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