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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 (以下简称本所) ,设下列各组、室、中心,掌理台中港港区 (包括水域及港埠各项设施) 及麦寮港区之治安秩序,执行入出境与航行境内人员、物品、运输工具之安全检查及执行港务法令等事项,其依港务法令执行职务时,并受台中港务局之指导、监督: 一行政组。 二刑事组。 三外事组。 四经济组。 五后勤组。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务指挥中心。 第 3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所长一人,襄理之。 第 4 条 本所置督察长、秘书、组长、主任、督察员、组员、巡官、警务佐、巡佐、小队长、侦查员、警员、技佐、办事员、查验员、书记。 第 5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所得设下列各队: 一保安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分队长、小队长、警员。 二安检警察队:置队长、副队长、组员、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办事员、书记。 第 8 条 本所得依港务区情形及实际需要设派出所。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担任,并依勤务需要配置巡佐或警员。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官阶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所暂行编制表│ ├────┬─────────┬────┬──────────┤ │职称│官等职等或官阶│员额│备考│ ├────┼─────────┼────┼──────────┤ │所长│警正一阶至警监四阶│一││ ├────┼─────────┼────┼──────────┤ │副所长│警正二阶至一阶│一││ ├────┼─────────┼────┼──────────┤ │督察长│警正三阶至一阶│一││ ├────┼─────────┼────┼──────────┤ │秘书│警正三阶至二阶│一││ ├────┼─────────┼────┼──────────┤ │组长│警正三阶至二阶│五││ ├────┼─────────┼────┼──────────┤ │主任│警正三阶至二阶│二││ ├────┼─────────┼────┼──────────┤ │督察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四││ ├────┼─────────┼────┼──────────┤ │组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七││ ├────┼─────────┼────┼──────────┤ │巡官│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五│内一人办外事。│ ├────┼─────────┼────┼──────────┤ │小队长│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二││ ├────┼─────────┼────┼──────────┤ │警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 ├────┼─────────┼────┼──────────┤ │巡佐│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一四│内二人办外事。│ ├────┼─────────┼────┼──────────┤ │侦查员│警佐三阶至一阶│七│出缺后如进用警察大学│ ││││、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 ││││合格之人员,其官阶暂│ ││││以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办理。│ ├────┼─────────┼────┼──────────┤ │技佐│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 ││职等││由本职称与查验员尾数│ ││││一人合并计给) 。│ ├────┼─────────┼────┼──────────┤ │警员│警佐三阶至一阶│八四│内十人办外事。│ ├────┼─────────┼────┼──────────┤ │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一││ ││职等│││ ├────┼─────────┼────┼──────────┤ │查验员│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四│内二人得列荐任第六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