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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综合企划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质施政方针及计划之拟订。 二地质调查综合性之协调汇整事项。 三国内外地质技术合作、交流及会议参加之联系。 四国会联络及新闻发布事项。 五施政计划执行之列管及考核。 六员工地质教育训练规划及执行。 七各项委讬研究计划之列管及考核。 八出国报告之管考。 九地质法规之制定、修订及执行。 一○法制联络事项。 一一地质谘询事件之处理及为民服务。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区域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区域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二第四纪地层分布及特性调查研究。 三岩石地层划分、命名、层序及对比之调查研究。 四生物地层及古生物之调查研究。 五矿物岩石之调查及鉴定。 六矿物岩石土壤之地球化学分析。 七海洋地质之调查研究。 八火山地质之调查研究。 九地质定年分析及应用。 一○特殊地质现象之调查研究及保育。 一一基本地质调查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构造与地震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活动断层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二活动断层图之编制及更新事项。 三地震地质之调查研究。 四变动地形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五地质构造之调查研究。 六活动断层及地震之地质灾害调查研究。 七断层活动之前兆研究。 八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测量及其他相关测量事项。 九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观测及监测。 一○国内外活动断层与地震地质之资料收集及资料库建置。 一一国内外活动断层及地震地质之技术交流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环境与工程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环境地质及工程地质之综合性调查研究。 二地质敏感区之调查研究。 三地质灾害之调查、观测及研究。 四都会区环境及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五水库、道路、隧道、港湾、矿场及基础等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六土壤、岩石及岩体之物理及力学性质之调查研究。 七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八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九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调查研究方法、技术之改进及交流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资源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水文地质之调查研究。 二水文地质图及说明书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三地下水资源水文地质之观测、调查及研究。 四水文地质敏感区之地质观测、调查及研究。 五水文地质之试验分析事项。 六地球物理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七地球化学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八水资源经营之地质调查研究。 九地质材料资源调查研究。 一○金属矿产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一能源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二温泉地质调查研究。 一三资源地质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地质资料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地质资料之搜集及提供。 二地质调查研究成果之编审、出版及发行。 三地质标本之搜集、储存、展示及管理。 四国内外地质图书、刊物、文献、研究资料等之交换、购置及管理。 五地质调查研究用之地形图、航空照片及遥测影像之管理。 六地质调查资料、图件、照片之保存及管理。 七地形图、地质图及其他地质调查成果图件之绘制。 八电子化地质资料之建置、搜集、管理及本所出版品电子化之统筹规范 事项。 九本所网路系统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本所网际网路网站及内网站之建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一本所业务电脑化作业之规划、谘询、协调及支援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核文稿。 二机密文件之分文处理及重要事务行政之研议。 三印信之使用及保管。 四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 五所务会议之纪录及决议案之处理。 六办理采购、财产管理、物品管理及出纳管理。 七办公处所之维修、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之维护。 八工友之管理。 九车辆之调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养修理。 一○会议场所之布置、服务及管理。 一一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行政事务。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权责划分之拟办。 二职务归系拟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