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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公务人员之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四铨审、动态及核薪案件之拟办。 五考核、考绩 (考成) 及奖惩案件之拟办。 六退休 (资遣) 抚恤案件之拟办。 七训练进修之拟办。 八出国案件之拟办。 九职员差假勤惰管理。 一○公教人员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案件之拟办。 一一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案件之拟办。 一二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之拟议。 一三育乐活动之规划拟议及举办事项。 一四经管财物人员保证书之拟议事项。 一五职名章之核发事项。 一六职员证、服务证明及离职证明之拟办。 一七人事统计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八人事年度工作计划成效检讨及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一九人事资料建立登记管理及移转事项。 二○其他有关人事及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2 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出概算、预算、分配预算及决算书类之编制。 二岁入出预算追加 (减) 之编报事项。 三预算依法流用之办理事项,动支第一、二预备金预算及岁出应付款保留之申请事项。 四岁入出预算资料之搜集分析。 五会计传票之编制、会计帐薄之记载,会计报告编制及保管事项。 六收支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 七财物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八服务费收入之稽核及财产报告之审核事项。 九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统计业务之办理事项。 一一国有财产及物品管理之监督事项。 一二本所计划及预算执行绩效之编审。 一三本所现金及财务出纳保管之检查事项。 一四本所业务收支与资本支出计划之执行进度及经费配合之审核事项。 一五会计人员之编制、任免、迁调、考绩 (核) 、奖惩及训练等拟办事项。 一六会计人员之职务归系拟议事项。 一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