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 (以下简称本所) 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所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综合企划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质施政方针及计划之拟订。
  
  二地质调查综合性之协调汇整事项。
  
  三国内外地质技术合作、交流及会议参加之联系。
  
  四国会联络及新闻发布事项。
  
  五施政计划执行之列管及考核。
  
  六员工地质教育训练规划及执行。
  
  七各项委讬研究计划之列管及考核。
  
  八出国报告之管考。
  
  九地质法规之制定、修订及执行。
  
  一○法制联络事项。
  
  一一地质谘询事件之处理及为民服务。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区域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区域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二第四纪地层分布及特性调查研究。
  
  三岩石地层划分、命名、层序及对比之调查研究。
  
  四生物地层及古生物之调查研究。
  
  五矿物岩石之调查及鉴定。
  
  六矿物岩石土壤之地球化学分析。
  
  七海洋地质之调查研究。
  
  八火山地质之调查研究。
  
  九地质定年分析及应用。
  
  一○特殊地质现象之调查研究及保育。
  
  一一基本地质调查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构造与地震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活动断层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二活动断层图之编制及更新事项。
  
  三地震地质之调查研究。
  
  四变动地形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五地质构造之调查研究。
  
  六活动断层及地震之地质灾害调查研究。
  
  七断层活动之前兆研究。
  
  八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测量及其他相关测量事项。
  
  九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观测及监测。
  
  一○国内外活动断层与地震地质之资料收集及资料库建置。
  
  一一国内外活动断层及地震地质之技术交流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环境与工程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环境地质及工程地质之综合性调查研究。
  
  二地质敏感区之调查研究。
  
  三地质灾害之调查、观测及研究。
  
  四都会区环境及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五水库、道路、隧道、港湾、矿场及基础等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六土壤、岩石及岩体之物理及力学性质之调查研究。
  
  七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八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九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调查研究方法、技术之改进及交流事项。
  
  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资源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水文地质之调查研究。
  
  二水文地质图及说明书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三地下水资源水文地质之观测、调查及研究。
  
  四水文地质敏感区之地质观测、调查及研究。
  
  五水文地质之试验分析事项。
  
  六地球物理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七地球化学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八水资源经营之地质调查研究。
  
  九地质材料资源调查研究。
  
  一○金属矿产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一能源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二温泉地质调查研究。
  
  一三资源地质资料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地质资料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地质资料之搜集及提供。
  
  二地质调查研究成果之编审、出版及发行。
  
  三地质标本之搜集、储存、展示及管理。
  
  四国内外地质图书、刊物、文献、研究资料等之交换、购置及管理。
  
  五地质调查研究用之地形图、航空照片及遥测影像之管理。
  
  六地质调查资料、图件、照片之保存及管理。
  
  七地形图、地质图及其他地质调查成果图件之绘制。
  
  八电子化地质资料之建置、搜集、管理及本所出版品电子化之统筹规范
  
  事项。
  
  九本所网路系统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本所网际网路网站及内网站之建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一本所业务电脑化作业之规划、谘询、协调及支援事项。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核文稿。
  
  二机密文件之分文处理及重要事务行政之研议。
  
  三印信之使用及保管。
  
  四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
  
  五所务会议之纪录及决议案之处理。
  
  六办理采购、财产管理、物品管理及出纳管理。
  
  七办公处所之维修、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之维护。
  
  八工友之管理。
  
  九车辆之调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养修理。
  
  一○会议场所之布置、服务及管理。
  
  一一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之行政事务。
  
  一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权责划分之拟办。
  
  二职务归系拟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