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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关于公务车辆之管理事项。关于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 关于经费之出纳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员额编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职员考绩 (成) 、奖惩及考勤事项。 四关于职员退休、抚恤、资遣之核转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研习、考察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福利之规划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退抚基金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全民健保之拟办事项。 九关于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一○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纪录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支票之会签、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关于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会及所属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4 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及破坏安全之防护事项。 八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之协调及权责问题核议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研究委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计划方案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三关于重要案件之审议及法令发布、修正、废止文件之会核事项。 四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对重要政务之谘询、服务及建议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处、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 18 条 各处室处理业务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 义时,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该 处、室主管决定。 第 19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重要计划及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分配及执行进度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事项。 五关于主管文稿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指导监督与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处理或核签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视察、专员、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约聘 (雇) 人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1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之规定办理。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