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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办事细则

[接上页]

  (三) 关于公务车辆之管理事项。关于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 关于经费之出纳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员额编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职员考绩 (成) 、奖惩及考勤事项。
  
  四关于职员退休、抚恤、资遣之核转事项。
  
  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研习、考察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职员福利之规划事项。
  
  七关于公务人员保险及退抚基金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职员、退休人员及眷属全民健保之拟办事项。
  
  九关于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一○关于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会及所属单位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纪录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支票之会签、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关于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采购案件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事项。
  
  八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管理事项。
  
  九关于本会及所属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14 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政风考核奖惩事项。
  
  六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关于危害及破坏安全之防护事项。
  
  八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九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 15 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二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会及所属机关之协调及权责问题核议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6 条
  
  研究委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法案、命令之研议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计划方案之研议及会核事项。
  
  三关于重要案件之审议及法令发布、修正、废止文件之会核事项。
  
  四关于业务之研究改进及对重要政务之谘询、服务及建议事项。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17 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处、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或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 18 条
  
  各处室处理业务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
  
  义时,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该
  
  处、室主管决定。
  
  第 19 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重要计划及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本科工作分配及执行进度查询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事项。
  
  五关于主管文稿初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职员指导监督与考核事项。
  
  七关于本科例行业务处理或核签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0 条
  
  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视察、专员、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约聘 (雇) 人员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1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3 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之规定办理。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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