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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电影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称电影片持有人者,指实际持有电影片之人。称映演人者,指机关、学校团体映演电影片之主持人。 第 3 条 电影片制作业申请许可,应依电影片制作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附表一) 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本法第七条所称制作完成剧情长片一部,以送经中央主管机关检查者为准;其为联合制作者,以该参与制作公司投资所占百分比合计满一部者为准。 第 5 条 (删除) 第 6 条 外国电影公司组织外景队前来我国制作电影片,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检附外国电影公司证明之影本及电影分场对白剧本,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指定机构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二外景队人员入境或器材进口,应经中央主管核准。 第 7 条 电影片发行业申请许可,应依电影片发行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附表二) 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法第九条所称发行电影片一部,以自行向电影片制作业取得发行权或自行输入者为准;其为联合发行者,以该参与发行公司投资所占百分比合计满一部为准。 第 9 条 (删除) 第 10 条 申请电影片映演业许可,其程序如左;映演场所改建者亦同: 一检附土地分区使用证明书、资本额证明文件各一份、负责人学历证件与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 筹设许可。 二许可筹设后,向地方主管建筑机关依建筑法令规定申请建造执照或变更使用执照。 三映演场所之建筑、消防、卫生等事项,经地方各该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依电影片映演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 (附表三) 规定, 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映演许可。 前项第一款负责人学历证件及身分证明文件,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核验后发还。 第 11 条 电影片映演业将原映演场所增、减或区隔厅数者,应于映演场所之建筑、消防、卫生等事项,经地方各该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检附审查通过文件及电影片映演业证照文件,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换发电影片映演业映演许可证。 第 12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将所许可设立之电影片映演业之名称、地点、座数,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13 条 电影片映演业共映一部电影片,应于映演前检附准演执照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请发准演执照影本。 前项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应由印发机关加盖载有“本执照影本仅限于○○戏院使用至○年○月○日止”之戳记及机关印信,欠缺者无效。 第 14 条 (删除) 第 15 条 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之电影片、幻灯片,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地方主管机关依规定会同有关机关统一制作,发交电影片映演业于国歌片后放映,其放映时间,每场以三分钟为度。 第 16 条 电影片映演业映演电影片之隔场与清洁时间,不得少于十分钟;映演广告片及电影预告样片时间,合计每场不得超过十二分钟。 第 17 条 电影片映演场所之安全、卫生、消防等事项,应由当地各该主管机关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 18 条 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映演电影片者,不得有营利行为,除机关、学校外,应备函叙明映演之目的、片名、地点、场数、起讫日期及预估观赏人数等,并检附电影片准演执照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核准。 第 19 条 (删除) 第 20 条 电影片映演业执行本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得由其从业人员请观众出示年龄证明。 第 21 条 电影片映演业如有经营放映电影片业务以外之违法行为,由各该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第 22 条 电影工业申请许可,应依电影工业申请许可应具条件及应缴表件 (附表四) 之规定办理。 依前项规定取得许可证后,始得依工厂登记之规定办理工厂登记。 第 23 条 电影工业输入制作电影片使用之软片、塑胶片及其他各种原料器材,其依规定按电影工业所适用之税率课征关税,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证明确供摄制电影片,并由其监督使用。 前项所称软片,包括正片、底片、磁带片、声带片及字幕片。 经中央主管机关证明之软片、塑胶片及其他各种原料器材,应按月将其用量及用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24 条 电影从业人员申请登记证明,应依电影从业人员申请登记证明应具资格及应缴表件 (附表五) 之规定办理。 第 25 条 参加本国或国产电影片制作之演出,合于左列规定者,得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发给临时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