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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3
【法规编号】 434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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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
  
  九勤务指挥中心作业之督导、考核及指挥事项。
  
  一○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1 条
  
  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人事考核、任免、升迁、奖惩、考绩之决定及核转事项。
  
  三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会议纪录之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及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他有关重要事务之决定及处理事项。
  
  第 12 条
  
  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参与决定事项。
  
  二各科、室、中心、队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事项。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总队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总队长差假期间代理队务,出席或主持会议事项。
  
  六总队长授权处理及交办事项。
  
  第 13 条
  
  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督导及策进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机要工作之处理及督导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
  
  七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科、室、中心单位主管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本单位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二本单位有关业务会议之主持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所属人员考核、升迁、奖惩及考绩之拟议事项。
  
  五所属人员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处理拟办事项。
  
  六各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职责上应提请总队长、副总队长参考事项。
  
  八主管业务之研究发展及主管业务法规之拟议修正事项。
  
  九依照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一○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
  
  秘书之权责如下:
  
  一综合性文稿编拟与业务资料搜集及汇编事项。
  
  二文书处理之规划与公文审核、查询及检核事项。
  
  三队务会议与综合性会议之筹办及纪录事项。
  
  四工作报告、年度施政及政绩交待汇编事项。
  
  五业务检查、考核、管制与研究工作之策划及推展事项。
  
  六图书、刊物与法规之搜集及保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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