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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公共关系业务及新闻发布事项。 九发展资讯系统整体规划及协调事项。 一○设置资讯系统计划之审查及核转事项。 一一使用资讯系统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共同性资讯作业之开发及研究发展事项。 一三资讯系统之管理及运作事项。 一四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一五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6 条 队长权责如下: 一主管勤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队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四人事升迁、奖惩案件之授权处理及拟议核转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7 条 副队长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 二队长差假期间,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8 条 分队长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19 条 小队长权责如下: 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 二指挥监督所属警员服勤事项。 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0 条 督察员、科员、警务员、警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公务或执行应服勤务,并负其责任。 第 21 条 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2 条 本总队队务会报,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各队得分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队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第 23 条 本总队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24 条 本总队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 第 2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