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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管径六○○公厘以下之人孔。│ ││3 管径四五○公厘以下汇合点人孔。│ ├──────┼───────────────────┤ │一二○│1 管径在九○○公厘以下之人孔。│ ││2 管径在六○○公厘以下汇合点人孔。│ ├──────┼───────────────────┤ │一五○│1 管径在一二○○公厘以下之人孔。│ ││2 管径在八○○公厘以下汇合点人孔。│ └──────┴───────────────────┘ 二短形人孔: ┌───────┬───────────────────┐ │内宽 (公分) │适用范围│ ├───────┼───────────────────┤ │六○×九○│无法设置前条内径九○公分人孔时使用。│ ├───────┼───────────────────┤ │一二○×一二○│无法设置前条内径一二○公分人孔时使用。│ ├───────┼───────────────────┤ │一四○×一二○│无法设置前条内径一五○公分人孔时使用。│ └───────┴───────────────────┘ 第 14 条 管渠落差在六十公分以上者,应设置跌落人孔,并配置跌落副管;其管径规定如下: ┌────────┬─────┬────┬────┬─────┐ │本管管径 (公厘) │二○○以下│二五○至│四○○至│六○○以上│ │││三五○│五○○││ ├────────┼─────┼────┼────┼─────┤ │跌落副管管径 (公│一五○│二○○│二五○│三○○│ │厘) │││││ └────────┴─────┴────┴────┴─────┘ 第 15 条 污水管渠之人孔底部应设置凹形导水槽,其坡度不得低于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顶二侧并应留设适当坡度。 第 16 条 污水管渠应于起点、终点、会合点、弯折点及管径变化点设置阴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径管渠直线部分之设置间隔,不得超过管径一百二十倍。 第 17 条 雨水及污水阴井设计规定如下: 一雨水阴井 ┌──────┬─────────────────────┐ │内宽 (公分) │适用范围│ ├──────┼─────────────────────┤ │四○×四○│L型沟或S型沟上宽为二五○至三○○公厘者使│ ││用。│ ├──────┼─────────────────────┤ │五○×五○│L型沟或S型沟上宽三五○公厘者使用。│ ├──────┼─────────────────────┤ │三○×四○│U型沟内宽三○○公厘以下者使用。│ ├──────┼─────────────────────┤ │四五×四五│U型沟内宽四五○公厘以下者使用。│ └──────┴─────────────────────┘ 二污水阴井 ┌────┬──────────────────────┐ │内径 (公│适用范围│ │分) ││ ├────┼──────────────────────┤ │三○│连接管内径一五○公厘埋深未达七○公分者使用。│ ├────┼──────────────────────┤ │五○│连接管内径一五○公厘埋深七○公分以上者使用。│ ├────┼──────────────────────┤ │七○│连接管内径二○○公厘以上者使用。│ └────┴──────────────────────┘ 第 18 条 管渠落差在六十公分以上者,应设置跌落阴井,并配置跌落副管;其管径为本管管径之二分之一以上。 第 19 条 阴井底部构造规定如下: 一雨水阴井底部应设置十五公分以上之沈砂槽。 二污水阴井底部应设凹形导水槽;其坡度不得低于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顶二侧并应留设适当坡度。 第 20 条 无法设置阴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径规定如下: ┌─────────┬───┬─────┐ │清除孔管径 (公厘) │一五○│二○○以上│ ├─────────┼───┼─────┤ │本管管径 (公厘) │一五○│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