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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06
【法规编号】 43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油及石油产品输入输出生产销售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或石油产品,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者。
  
  前项石油或石油产品之输入、输出、生产、销售业务,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不得经营。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指石油或石油产品之蒸馏、精炼或掺配。
  
  本办法所称销售,指国内销售。
  
  本办法所称之储油设备,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墙壁,专供储存石油之构造物,并依建筑法规定领得建筑物使用执照者。但依法不适用建筑法请领使用执照规定之构造物,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定。
  
  第 4 条
  
  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者,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前项公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石油蒸馏、精炼及掺配设备;其蒸馏或精炼设备每日处理能量应达一万五千公秉以上。
  
  二设置或租用符合第十九条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储油设备。
  
  第 5 条
  
  申请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之经营许可者,应检具申请书及公司章程向中央主管机关为之。
  
  前项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厂厂址;蒸馏、精炼、掺配及储油设备之规模、设置进度及建厂完工日期。
  
  二主要产品及年产能量。
  
  三开始生产后之二年产销计划,包括石油炼制、输入、输出、销售及储存计划。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第 6 条
  
  经许可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者,应办妥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并于完成试车取得工厂登记证后,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经营许可执照,经领得经营许可执照后,始得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
  
  一公司执照。
  
  二工厂登记证。
  
  三符合第十九条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储油设备相关文件;其属租用者,并应检附租约证明。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行检附之文件。
  
  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者领得经营许可执照前,在试车完成后,如已依计划设置或租用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储油设备,并检附前项第三款规定之文件,经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后,得销售其试车完成后所生产之石油产品。但期间以六个月为限,并准用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前项业者,应比照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者依第十九条规定储备安全存量。
  
  第 7 条
  
  经许可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生产业务经营许可失效:
  
  一取得生产业务经营许可后,六月内未依法申请公司登记或申请被驳回者。
  
  二取得生产业务经营许可后,两年内未依法申请工厂设立许可或申请被驳回者。
  
  第 8 条
  
  经许可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者,其工厂设立许可依法失效或工厂登记证经缴销、注销或失效时,中央主管机关得视情节,废止其生产业务之经营许可。
  
  第 9 条
  
  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之生产业务者,其蒸馏、精炼或掺配设备之扩建或改建,应先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并于扩建或改建后,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换发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之生产业务经营许可执照。
  
  前项申请程序,准用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
  
  第 10 条
  
  申请石油或石油产品输入、输出业务之经营许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前项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输入业务者,应设置或租用符合第十九条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储油设备。
  
  第 11 条
  
  申请石油或石油产品之输入业务之经营许可者,应检附储油计划、销售或使用计划,并填具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及所在地、所营事业、负责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机关为之。
  
  申请石油或石油产品之输出业务之经营许可者,应检附输出计划并填具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及所在地、所营事业、负责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机关为之。
  
  第 12 条
  
  经许可经营之石油或石油产品输入业务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经营许可执照,经领得经营许可执照后,始得经营输入业务:
  
  一公司执照。
  
  二符合第十九条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储油设备相关文件;其属租用者,并应检附租约证明。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检附之文件。
  
  经许可经营之石油或石油产品之输出业务者,应检附公司执照,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经营许可执照,经领得经营许可执照后,始得经营输出业务。
  
  第 13 条
  
  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输入业务者,输出入石油或石油产品之种类,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出入者为限。但已取得经营石油或石油产品生产业务经营许可执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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