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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军医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事务,依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规定。 第 3 条 本局设医务管理处、医务计划处、医疗保健处、药政管理处、卫勤整备处、主计室等单位,分别掌理本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医务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军医军官、士官经历管理政策之研究、执行、督导及员额补充作业事项。 二本局及所属机构人员人事业务之督导与执行事项。 三综办国防部各种会议裁指示回报与管制业务事项。 四本局及所属机构文书、档案、史政、准则与法规修编作业之督导及管制事项。 五本局及所属机构一般进修教育之审议及督导事项。 六综理本局及所属机构工兵、通信、经理、兵公、营产、设施工程等后勤业务之管制、督导及执行事项。 七本局及所属机构政战法令宣导与政战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一般军风纪、贪渎 (风气) 案件、舆 (检) 情暨官兵违纪犯法、伤亡事件防 (查) 及单位个人财产申报作业事项。 九执行保防 (密) 教育工作、“正义专案”规定执行及人员安全查核工作事项。 一○综理军医局及其所属机构五年施政工作计划等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医务管理事项。 第 5 条 医务计划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军医政策、制度之规划及策订事项。 二军医组织编装 (含组织再造) 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三国军医疗机构经营机制与绩效管理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四本局及所属机构中、长期发展计划之核议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医疗作业之规划、核议及督导。 六国军医勤奖助金之规划及核议事项。 七国军卫生统计相关业务之规划、管理及督导事项。 八全民健康保险医疗业务之协调、督导及执行事项。 九本局及其所属机构医务资讯作业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综理研考业务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医务计划事项。 第 6 条 医疗保健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医疗专业政策之策订、核议及督考事项。 二国军各项体检及选兵医学业务策订、审议及督考事项。 三军医人员专业教育、进修、讲习及参访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航空、潜水医学及军阵医学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国军医学研究、医疗科技之核议及督导事项。 六国军预防保健全般业务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七国军医疗服务、陈情与纠纷之协处及督导事项。 八国军医院业务辅导与评鉴作业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九国军优良医护人员选拔及表扬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其他有关医疗保健事项。 第 7 条 药政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平、战时卫材补给、医疗装备整备、保修政策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二国军药品、卫材、医疗装备及保修之管理与筹补作业策订及督导事项。 三国军药品、卫材、医疗装备战备动员计划之规划、核议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卫材补给、医装管理、保修作业各项手册修编及印颁事项。 五国军年度药品、卫材、保修施政计划之编订、执行及督导事项。 六国军医疗被服筹补之购案审议及作业督导事项。 七国军卫材补给、医疗装备管理资讯化之系统管理与维护作业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八国军药事作业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军医装备汰除与废旧不适用物资处理作业之督导事项。 一○其他有关药政管理事项。 第 8 条 卫勤整备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卫生勤务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国军卫生勤务支援与卫生教育计划策订及督导事项。 三国军卫生部队指挥、运用事项之核议及督导事项。 四国军卫勤战备整备作业之督导事项。 五国军伤患调节业务及国军灾害防救、大量伤患演练之督导事项。 六国军卫生动员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人员及物力动员计划之核议及督导。 八国军卫勤准则编修审查、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国军绩优基层卫生单位选拔事项。 一○其他有关卫勤整备事项。 第 9 条 主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局及所属各军医单位主计人员任职管制事项。 二年度施政计划与预算编审暨分配管制执行事项。 三国军生产及服务作业基金–医疗作业会计事务处理及作业规定研修订颁事项。 四附属单位概 (预) 、决算、估计、绩效及会计月报表编报事项。 五现金收支会计帐务处理及代收款计划之审核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