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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法规编号】 435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部军医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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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所属单位主计业务督导及内部审核案件之处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主计事项。
  
  第 10 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之订颁、修正、废止之核议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之指挥及运用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 11 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2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3 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整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主计类公务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第 14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15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权责划分表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6 条
  
  国军军医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本局各单位主管、国防大学国防医学院院长、三军总医院院长、战区中心医院院长、军阵医学(航空、潜水及精神医学等) 医院院长、各军总 (司令) 部军医主管、三
  
  军卫材供应处处长参加,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7 条
  
  本局局务会议依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本局各单位主管、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员参加,必要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
  
  第 19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机关或单位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呈主管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 20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 21 条
  
  本局聘请顾问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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