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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法规编号】 43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办事细则

[接上页]

  一一其他有关军纪监察事项。
  
  第 7 条
  
  保防安全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保防安全工作法令研修事项。
  
  二国军保密工作、保防人员培育政策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三国军人员安全调查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四国军谘询部署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五防谍情报搜集与敌 (间) 谍案件之调查及处理事项。
  
  六国军泄 (违) 密案件之情报搜集、调查及处理事项。
  
  七国军安全状况掌握、反映与处理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八国军防范秘密破坏工作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九国军特种勤务危安目标情报作业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一○全国保防工作会报之策划、督导及与各保防体系之协调连系事项。
  
  一一国军保防教育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一二国军反情报预算编列与执行运用事项。
  
  一三专案资讯设备 (施) 之建构、指导及管理维护事项。
  
  一四军事安全总队之运用指导与业务督导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保防安全事项。
  
  第 8 条
  
  军眷服务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军眷村服务、改建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二旧制国军老旧眷舍重 (迁) 建、修缮政策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三军眷住宅公用合作社业务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新制眷村改建法令研修、综合企划、营建管理、工程规划、不动产管理、监察 (政风) 、主计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五官兵基金贷款购宅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六国军眷舍 (籍) 管理之督导事项。
  
  七国军军眷 (眷村) 服务、宣教、救 (慰) 助、典型选拔表扬、座谈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有关军眷服务事项。
  
  第 9 条
  
  军事发言人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防军事新闻政策之规划、督导及发布事项。
  
  二中、外新闻单位 (记者) 专案采访之协调、执行事项。
  
  三与媒体公共关系之增进事项。
  
  四国内、外重要军事新闻资料搜整、分析及运用事项。
  
  五军事新闻通讯社之业务督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军事新闻事项。
  
  第 10 条
  
  主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岁出预算之策订、指导、编报、分配、管制及执行事项。
  
  二国军各单位政战类施政工作计划与预算之指导及经费运用、检讨分析审查与呈报事项。
  
  三特别预算、附属单位预算运用、审核事项。
  
  四非营业基金预、决算汇编及会计审查事项。
  
  五会计、出纳业务之监督及执行事项。
  
  六岁入预算、代收款业务之管制执行事项。
  
  七内部审核业务之处理及管制事项。
  
  八国防公务统计政战类表报研订、搜整、汇报及管考事项。
  
  九有关退审案件之申复、督导及协调事项。
  
  一○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主计业务之协调督考事项。
  
  一一本局与所属机构、部队主计人员任职之核 (建) 议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主计事项。
  
  第 11 条
  
  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各项工作政策之指导及核议事项。
  
  二本局行政规则、重要命令订颁、修正、废止之核定事项。
  
  三上级机关命令之执行及向上级建议、请示或报告事项。
  
  四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核议事项。
  
  五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定事项。
  
  七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之指挥及运用事项。
  
  八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事项。
  
  第 12 条
  
  副局长执行官处理事项如下:
  
  一襄助局长督导本局全般业务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副局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施政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之建议事项。
  
  二授权处理案件之审核及代决事项。
  
  三对所督导单位业务之监督及查考事项。
  
  四对上级机关及本局所属机构、部队业务之协调与连系事项。
  
  五局长、副局长执行官交办事项。
  
  第 1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项,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该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5 条
  
  本局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部队知照事项。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事项。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事项。
  
  四各机关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事项。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局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事项。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事项。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项。
  
  八各种政战类公务统计报告表之审核、汇编及查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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