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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6 条 各单位主管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情况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承办局稿先行核发,并每周将办理情形汇列简表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 第 17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部队权责划分事项及本局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8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副主管以上人员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19 条 本局业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副主管以上人员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0 条 本局每两个月召开政战工作会报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总部、司令部政战主任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1 条 本局每半年召开保密工作检讨会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执行官、副局长、各单位主管参加,并得邀请或通知有关人员出 (列) 席。 第 22 条 本局每年召开政战工作检讨会、军纪检讨会各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检讨会。 第 23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及协调会议,必要时得邀请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 24 条 本局各单位执行职务,有互相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管召集会议商讨,如仍无法获得意见一致时,再呈报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 25 条 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单位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 第 26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办理。 第 27 条 本局聘请顾问之规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