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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预备军官预备士官选训服役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兵役法第九条所定人员参加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选训及服役,依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有关法令之规定。
  
  前项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于服现役时区分如下:
  
  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条规定服现役者,为义务役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
  
  二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志愿服一定期间之现役者,为志愿役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
  
  第 3 条
  
  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年度考选之对象、方式、员额、专长职类、资格、报名方式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国防部订定考选计划实施,或委任各军总司令部、后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 (以下简称委任机关) ,拟订考选计划陈报国防部核定后实施。
  
  第 4 条
  
  前条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考选方式,得采笔试、口试、测验、实地考试或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等行之。
  
  第 5 条
  
  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考选,由国防部、内政部、教育部等相关机关依考选计划组成考选委员会,订定考选简章办理。但志愿役预备军官、志愿役预备士官或义务役预备士官之考选,得由委任机关依国防部核定之考选计划组成考选委员会,订定考选简章办理。
  
  前项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考选,得依实需要合并办理。
  
  考选简章应于受理报名或申请三十天前公告。
  
  第 6 条
  
  志愿参加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考选,成绩及格者,依绩序取得录取资格。
  
  前项考选及格之成绩,由考选委员会决议公告,并造具录取名册分送国防部或委任之机关、内政部及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
  
  第 7 条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大学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志愿参加预备军官考选,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取得录取资格。
  
  第 8 条
  
  兵役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第一项所定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由国防部委任所属机关或学校 (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拟订教育计划,陈报国防部核定后,自行办理或再委任所属单位办理 (以下简称施教单位) 。
  
  第 9 条
  
  国防部或委任机关依考选委员会所送录取名册,分配入学日期及施教单位,于报到入学十五日前送达入学通知。
  
  第 10 条
  
  志愿参加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考选录取者,应于接到入学通知后,依规定时间至指定施教单位报到。未依规定报到者,取销录取资格。
  
  前项施教单位应于入学报到后十日内,将报到情形及未报到人员名册陈送教育机构转报国防部备查,并分送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办理兵籍资料移转。
  
  本办法修正前保留预备军官名额者,仍依原规定继续保留名额。由国防部列册专案列管,至原因消灭时,得依志愿申请参加义务役预备军官基础教育。
  
  第 11 条
  
  接受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基础教育期间之管理、考核、薪给、保险、抚恤,按国防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接受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及取销其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之录取资格:
  
  一因病、公、事请假并计超过教育计划所定时间六分之一,或事假超过教育计划所定时间八分之一者。
  
  二受基础教育期间,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处分、感训处分、强制戒治、观察勒戒裁判确定者。
  
  三教育期间成绩不合格者。
  
  四申请退学者。
  
  五其他不合考选简章所定考选资格者。
  
  前项之退学,由编阶上校以上施教单位主官核定,并发给退学通知书。
  
  第 13 条
  
  施教单位对前条退学之人员,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男,通知其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 政府,依法办理征兵处理。
  
  二具后备军人或补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户籍地后备军人管理机关,依后备军人管理规则处理。
  
  三具现役军人身分者,通知其原隶属人事权责机关,自核定退学之日起按原阶级服役。
  
  第 14 条
  
  施教单位应将退学人员所有资料,装入兵籍资料袋内,按兵籍规则之规定转移,并复制一份备查。
  
  第 15 条
  
  接受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教育机构发给结业证书。
  
  第 16 条
  
  受预备军官或预备士官基础教育期满成绩合格,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分别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发,并自任官之日起服现役。
  
  志愿役预备军官及志愿役预备士官服现役之役期,依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所定,于考选简章明定之。
  
  义务役预备军官及义务役预备士官服现役时间,连同基础教育时间,合计为一年十个月,但曾接受大专集训结训、军训课程者,得折算其应服之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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