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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经济部依华侨回国投资条例第六条及外国人投资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并为处理投资、技术合作及产业技术引进事宜,特设投资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
  
  第 2 条
  
  本会由左列机关人员充任委员组织之,并以经济部次长为主任委员:
  
  一经济部次长。
  
  二财政部次长。
  
  三外交部次长。
  
  四交通部次长。
  
  五内政部次长。
  
  六国防部副部长。
  
  七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中央银行副总裁。
  
  九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三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一四行政院卫生署副署长。
  
  一五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副署长。
  
  一六台北市政府建设局局长。
  
  一七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局长。
  
  第 3 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室:
  
  一第一组。
  
  二第二组。
  
  三第三组。
  
  四第四组。
  
  五行政室。
  
  第 4 条
  
  本会每二星期召开委员会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开之。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召集之。
  
  委员会之召开,除第二条所列委员外,并得由主任委员邀请其他有关机关或专家于开会时列席。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本会业务;副执行秘书一人,襄助执行秘书处理业务。
  
  第 6 条
  
  本会各组室职掌如左:
  
  一第一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华侨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二) 外国人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 华侨及外国人来华技术合作申请案件之审核。
  
  (四) 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申请案件之审核。
  
  (五) 华侨投资人身分认定及更换华侨投资代理人之核定。
  
  二第二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对大陆地区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二) 对大陆地区技术合作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 对外投资申请案件之审核。
  
  (四) 对外技术合作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第三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经贸活动申请案件之审核。
  
  (二) 经济部主管之公民营事业聘雇国外人员申请案件之审核。
  
  (三) 经济部主管之公民营事业聘雇国外人员之谘询服务。
  
  四第四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 投资、技术合作及相关业务法令之研拟。
  
  (二) 投资案之追踪、考核与统计分析。
  
  (三) 技术合作案之绩效查核及分析。
  
  (四) 投资事业营运状况之调查及分析。
  
  (五) 投资、技术合作资料之建立登记及保管。
  
  五行政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 文件之收发、分文、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 印信之典守及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三) 经费之出纳保管事项。
  
  (四) 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五) 公文稽催与处理时效之追踪、考核事项。
  
  前项第一款第五目事项,由行政院侨务委员会派员办理之。
  
  第 7 条
  
  本会置组长、专门委员、室主任、秘书、技正、编审、专员、组员、技士、办事员、书记,掌理各项业务。
  
  第 8 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
  
  本会得聘请兼任顾问,随时向本会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编制表│
  
  ├─────┬─────┬──┬───────────────┤
  
  │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
  
  │主任委员│简任│(一)│由经济部次长兼任。│
  
  ├─────┼─────┼──┼───────────────┤
  
  │执行秘书│简任│一││
  
  ├─────┼─────┼──┼───────────────┤
  
  │副执行秘书│简任│一││
  
  ├─────┼─────┼──┼───────────────┤
  
  │组长│荐任至简任│四││
  
  ├─────┼─────┼──┼───────────────┤
  
  │专门委员│荐任至简任│一││
  
  ├─────┼─────┼──┼───────────────┤
  
  │室主任│荐任│一││
  
  ├─────┼─────┼──┼───────────────┤
  
  │秘书│荐任│二│其中一人得列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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