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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增进分工合作,特订定本细则。 第 2 条 本会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会设失事调查组、飞航安全组、调查实验室、行政及法制组。 第 4 条 失事调查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通报处理、调查、鉴定原因、与提出调查报告及飞安改善建议事项; 二、关于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调查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调查技术资料之搜集、保管及更新事项; 四、关于接受委讬处理之非属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调查事项;五、关于国内外失事调查组织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六、其他有关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调查事项。 第 5 条 飞航安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失事预防及飞安改善措施之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飞安改善建议之追事项; 三、关于飞航安全之趋势分析事项; 四、关于本会资讯系统之建立、维持及发展事项; 五、关于策划及进行本会对外之宣导事项; 六、关于参与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调查事项; 七、关于国内外飞航安全组织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八、其他关于飞航安全事项。 第 6 条 调查实验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现场测量、飞航记录器解读及航机性能分析事项; 二、关于飞航资讯整合与制作动画事项; 三、关于调查工程技术之研究或专案委讬其他机关 (构) 之推动与管理事项; 四、关于接受国内外相关机关 (构) 委讬进行之飞航记录器解读及分析工作事项;其管理办法另定之; 五、其他有关调查所需之工程技术支援事项。 第 7 条 行政及法制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调查法令之研拟、修订、拟释及研究事项; 二、关于本会行政规则之研拟、修订及研究事项; 三、其他有关法制作业事项; 四、关于调查之行政支援事项;本会调查行政作业办法另定之; 五、关于文书及档案管理事项; 六、关于图书管理事项; 七、关于出纳管理事项; 八、关于财产、物品、车辆、办公处所、安全、工友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第 8 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会组织编制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本会人员任免、迁调、动态及铨审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本会人员考绩、奖惩及考勤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会人员保障、训练、进修、研习及考察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本会人员退休、抚恤及资遣之核转事项; 六、关于本会人员福利之规划事项; 七、关于本会人员、退休人员及眷属保险之拟办事项; 八、关于本会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九、关于本会人事资料之搜集、管理及表报之编报事项; 十、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9 条 会计员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本会概算、预算、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会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会会计记录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四、关于本会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支票之会签、库存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本会原始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关于本会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本会办理政府采购法主管机关所定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之监办事项; 八、关于本会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管理事项; 九、其他有关会计、岁计及统计事项。 第 10 条 执行长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会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执行及推动委员会议之决议事项; 二、关于推动及协调会内相关事务事项; 三、关于本会标准作业程序之制订及修订事项; 四、关于国内外政府及民间机构协商事项; 五、担任本会对外之发言人; 六、担任重大失事案件之主任调查官; 七、担任本会国际事务负责人; 八、其他有关主任委员及委员会议交办事项。 第 11 条 办公室主任承主任委员或执行长之命,处理有关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机密及重要文件之文书处理事项; 二、关于本会委员会议及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各组室主管承执行长之命,处理有关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筹划、执行及协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