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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财采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5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br /  br /   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 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六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一次性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附件三)。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须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网络管理实行分级维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州)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四),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级及县(市、区)级以下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须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批,或委托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公开招标开标程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等。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审专家的名单,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应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程序》(附件五)进行。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特殊行业的专家,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实行先使用、后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支付申请、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资金由财政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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